为抓紧抓实岁末年初根治欠薪工作,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近日,江门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市长周佩珊同志带队开展根治欠薪工作督导。市政府办公室四级调研员郑灼霖同志,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文丽同志和蓬江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参与督导。
督导组实地检查了融浩水业功能中心项目,听取了该项目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关于项目概况、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等情况汇报,并对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制度,全面排查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担保、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总包代发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工资保证金和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落实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督导组逐一向项目方进行反馈,提出整改意见,并就做好下一步工作提出指导性建议。
随后,督导组召开全市根治欠薪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参会。
会议专题传达学习李克强总理批示和近期国家、省相关根治欠薪工作会议精神,通报了近期全市根治欠薪工作情况,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对做好春节前根治欠薪工作进行表态发言,周佩珊同志对做好全市根治欠薪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会议强调,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国家、省、市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做好根治欠薪工作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确保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有效维护,守护好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会议要求,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维护劳资领域稳定的紧迫感。积极采取措施,加大欠薪隐患排查和风险防范,督促有支付能力的单位尽快清欠农民工工资,协调妥善解决困难行业企业的欠薪问题,确保广大农民工拿到钱回家过年。二要抓实重点工作,坚决打赢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攻坚战。通过压实责任、紧盯重点、加强督查、强化整改等,以直面问题、敢于担当的扎实作风,继续深入开展集中整治欠薪问题专项行动。三要依法妥善处置,确保各项根治欠薪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围绕“清仓见底、案结事了”目标,全力推动化解欠薪积案及时依法妥善处置,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温馨提示1】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广大农民工朋友,如果在江门辖区内遇到被拖欠工资的情况,请第一时间向属地人社部门反映,相关部门将及时开展核处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农民工朋友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举报投诉:
一、通过“五邑人社”微信小程序线上举报投诉
使用手机微信扫描或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直接跳转“五邑人社”小程序,按照指引填写信息即可完成举报投诉。
二、拨打以下电话进行举报投诉
【温馨提示2】
春节临近,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回家过年,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推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落实,严防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问题,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全市各施工总承包企业:
一、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二、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三、配备劳资专管员: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四、实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进场施工前,应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对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周期、具体支付日期等进行约定,并提供本人银行卡(由本人保管)供发放工资。同时应将工人信息录入工地实名制系统,每日进行考勤打卡,作为发放工资和处理劳资纠纷的依据。未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五、对分包单位开展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并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六、发生欠薪问题时落实先行清偿义务:一是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二是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三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七、推行农民工工资代发: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而且,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八、建立用工管理台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九、维权告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对相关基本信息予以明示。
十、主动接受监督管理:主动接受、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发生工资争议时,做到积极协商解决,主动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
最后,再次提醒各施工总承包企业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对不按照要求落实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其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