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社会监督机制,规范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执行流程,引导全社会有效参与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的监督管理,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江门市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社会监督评估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并从2月15日起实施。《制度》提出由“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社会监督专家”对我市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工作进行监督评估。
其中,“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社会监督专家”是指在市县两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下,对职业技能(包括职业技能等级、专项职业能力、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项目)的培训、评价(含考核、考评、竞赛、认定、单位自主评价等方式)进行监督评估的个人或单位代表。
第一条根据《制度》要求,任用社会监督专家需经过公开征集、个人申报、资格审核、名单公示、确定任用等流程,被任用的专家将纳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监督专家信息库管理。每次履行监督职责前,由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的需要,从社会监督专家信息库中抽选。
社会监督专家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1.根据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安排,对我市范围内的培训评价机构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工作进行监督评估;2.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馈企业、事业单位、劳动者对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等情况的意见、建议及举报信息;3.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已发现的培训、评价机构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有关政策执行不到位的情况;4.协助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技能扶贫培训等各项政策法规、办事流程的宣传。
为严明社会监督专家的工作纪律,《制度》规定:社会监督专家不得单独开展监督活动,不应引发现场纠纷,应当保守工作秘密;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反映,反映问题客观、公正;不得借社会监督专家身份谋取利益或干扰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监督评估工作客观公正性的财物;不得以社会监督专家身份或以履行监督评估职责为由从事与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监督评估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二条社会监督专家任期2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社会监督专家任期完结后,将根据工作需要及专家个人意愿确定是否续任,到期未续任则自然退任。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还将建立社会监督专家定期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社会监督专家全体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听取社会监督专家履行社会监督过程中收集的信息、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集一定范围的社会监督专家召开专题会议,听取社会监督专家的意见、建议,共同研究政策措施。
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社会监督评估制度的实施,将有效提高企业、院校、培训机构自主开展培训及评价考试的真实性和含金量,确保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资金绩效及使用安全,对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培训合格证制度具有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申请社会监督专家的人员应热爱职业技能培训及技能人才培养事业,愿意承担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的社会监督评估工作,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实事求是,具备与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社会监督职责匹配的业务常识、综合素质和能力要求,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观察分析问题能力,无犯罪及失信行为记录,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一)具备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备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技能人才;
(三)江门市高技能领军人才;
(四)国家职业资格、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考评员,或企业、技工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考评员及内部质量督导员,或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培训并获颁质量督导员证(卡)的人员;
(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实施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项目的开发者或开发单位代表;
(六)行业协会领导成员或常务执行人员;
(七)省内外高等院校、技师学院教职员;
(八)职业技能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项目培训机构代表;
(九)负责安全生产检查有关专业人员;
(十)各单位具备国内(国际)职业教育课程设计、技术革新、专利、核心产品等的优秀技术人员;
(十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