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市市场监管局结合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出台了《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疫情防控法律法规指引》。
指引从市场监管部门疫情防控实践出发,全文分为疫情防控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市场监管部门在疫情防控中的主要职责、基层反馈的疫情防控具体问题法律适用参考、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疫情防控的应急行政措施及行政处罚重要条款参考四大部分。针对市场监管部门在疫情防控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一一回应。如遇到不遵守扫码或者戴口罩规定时如何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0、22、24、56、57条)《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第7、17、20条)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全国不同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等中央和省有关疫情防控措施指南、指引明确规定了不同风险地区监管对象的法定义务。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上级有关指南、指引及政府相关通告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劝解和劝导监管对象遵守扫码或者戴口罩规定。
指引出台为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防控疫情提供了方向,明确了法律适用问题,提高了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对市场监管领域疫情防控法律知识和政策措施的知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