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警(新)行罚决字〔2023〕4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不详,性别:未知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居民身份证:不详 住址: 不详
违法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不详 地址 :不详
现查明
2019年11月9日2时许,我站执法人员接线报称:在江门市新会区崖门水道海域一带有 走私冻品的船舶。接报后,我站迅速组织执法人员驾驶执法艇前往查缉。2019年11月9日3时30分许, 执法人员在崖门虎跳门水道(22°09.9′N,133°05.7′E)发现两艘船靠在一岸边,一艘为无船名船 号的“三无”铁壳船,另一艘为粤云浮货0253号铁壳船。经查,在无船名船号的“三无”铁壳船的船 舱内查获印有英文字样纸箱包装的疑似冻品一批,岸边停着一辆车牌为粤CS2667吊车,现场无任何涉 案人员在场。
2019年11月9日,我站受理为“11.9-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行政案件进行办理,并依法扣留涉 案的一艘无船名船号的铁壳船、船上的冻品和一辆车牌号为粤CS2667的吊 车。经鉴定,涉案冻品净重共计为73.19吨,其中47.35吨冻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产品,4.38吨冻品 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产品,21.46吨冻品无法查明是否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产品。我站于2019年11月 25日将该行政案件转为“11.9-2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案”刑事案件进行侦办。
2020年10月28日,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对涉案冻品出具价格认定书,涉案冻品于价 格认定基准日(2019年11月9日)江门市的市场批发总价格为483720元人民币。2020年11月26日,江门 海关关税处核定该批涉案冻品偷逃税款共151985.14元。
2020年1月23日,我站在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协助调查处理公告,在限定期限内无人认领 涉案船舶和船上冻品。2020年7月27日,我站解除扣留涉案的一辆车牌号为粤CS2667的吊车并将吊车返 还给车主林国良。2021年3月27日,我站将涉案冻品全部移交江门市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无害 化销毁处理。2021年2月25日,江门海事局、江门市交通运输局、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和江门市打私办四 个部门通过实船勘验,认定涉案的一艘无船名船号的铁壳船为三无船舶。
2022年12月13日,我站撤销“11.9-2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案”刑事案件,并受理 为“20221213-2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案”行政案件进行办理。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 扣留决定书、鉴定意见、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 定没收涉案冻品(净重共计为73.19吨,包括冻鸡爪44.78吨,冻猪前脚19.11吨、冻猪鼻肉9.3吨)和 涉案的一艘的铁壳船(无船名船号,船长约35米、船宽约7.5米)
执行方式和期限:立即执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 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海警局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没收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共1份
江门海警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