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警(新)行罚决字〔2023〕3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不详,性别:未知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居民身份证:不详, 住址: 不详
违法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不详 地址: 不详
现查明:
2019年11月9日2时许,我站执法人员接线报称:在江门市新会区崖门水道海域一带有 走私冻品的船舶。接报后,我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驾驶21058艇前往查缉。2019年11月9日3时30分许, 执法人员在崖门虎跳门水道(22°09.9′N,133°05.7′E)发现两艘船靠在一岸边,一艘为无船名船 号的“三无”铁壳船,另一艘为粤云浮货0253号铁壳船。经查,在粤云浮货0253号船舱内查获印有英 文字样纸箱包装的冻凤爪、冻猪鼻、冻猪脚等一批冻品,现场无任何涉案人员在场,现场未发现有关 该批货物的合法有效单证和船舶的有效证书。我站于2019年11月9日受理为“11.9-1走私普通货物、物 品案”行政案件进行办理。
2019年11月9日,我站依法扣留涉案船舶粤云浮货0253和船上的冻品。经鉴定,涉案冻品净重为 69.59吨,其中41.86吨冻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产品,11.12吨冻品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产品, 16.61吨冻品无法查明是否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产品。我站于2019年11月25日将该行政案件转 为“11.9-1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案”刑事案件进行侦办。
2020年10月28日,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对涉案冻品出具价格认定书,涉案冻品于价 格认定基准日(2019年11月9日)江门市的市场批发总价格为512640元。2020年11月26日,江门海关关 税处核定该批涉案冻品偷逃税款共150848.75元。
2020年1月23日,我站在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协助调查处理公告,在限定期限内无人认 领涉案船舶和船上冻品。2021年3月28日,结合当时新冠疫情防控的要求,根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 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涉案冻品属于易腐、易变质、数量大,无合法证明文件,不宜长期 保存的货物,我站将涉案冻品全部移交至江门市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 2022年1月21日,江门海事局、江门市交通运输局、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和江门市打私办四个部门通过实 船勘验,认定涉案船舶粤云浮货0253为三无船舶。
2022年12月13日,我站撤销“11.9-1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案”刑事案件,并受理 为“20221213-1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行政案件进行办理。当日,我局依法扣留涉案 船舶粤云浮货0253。2022年12月30日,我站在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协助调查处理公告,在限 定期限内无人认领涉案船舶和船上冻品。
以上事实有立案决定书、检查笔录、扣留决定书、鉴定 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 定没收涉案冻品(净重共计69.59吨,包括冻鸡爪38.26吨、冻猪前脚24.58吨和冻猪鼻肉6.75吨)和涉 案的一艘船舶(悬挂粤云浮货0253的船牌) 执行方式和期限立即执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 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海警局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清单共1份
江门海警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