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警(新)行罚决字〔2023〕2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不详,性别:未知,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居民身份证:不详 住址 :不详
违法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不详 地址: 不详
现查明:
2020年4月21日7时30分许,我站接线报在崖门水道海域有船舶涉嫌走私。接报后,我 站迅速派遣执法人员驾驶执法艇前往查缉。2020年4月21日7时50分许,执法人员在崖门水道海域附近 (22°13.893′N,113°04.773′E)查获一艘船牌号为“粤三水货0693”的铁船,查缉现场无任何人 员在场。船舶货舱内装载有外文标志包装的冻肉一批,经抽查发现有冻品猪脚及鸭爪等,现场未发现 有关该批货物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我站于2020年4月21日受理为“4.2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政案 件进行办理。
2020年4月22日,我站依法扣留涉案船舶“粤三水货0693”和船上冻品。经过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珠 海有限公司的鉴定,涉案冻品净重为143.305吨,其中47.525吨冻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产品, 47.81吨冻品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产品,47.97吨冻品无法查明是否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产品。 我站于2020年5月15日将该行政案件转为“4.21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刑事案件进行侦 办。
经委托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对涉案冻品进行价格认定,在2020年10月28日,江门市 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价格认定书,涉案冻品于价格认定基准日(2020年4月21日)江门市的 市场批发总价格为1724040元人民币。经委托江门海关关税处对涉案冻品进行核税,在2020年11月 26日,江门海关关税处核定该批涉案冻品偷逃税款共716320.57元人民币。
2020年5月14日,我站在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协助调查处理公告,在限定期限内无人认领 涉案船舶和船上冻品。2021年3月29日,结合当时新冠疫情防控的要求,根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 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涉案冻品属于易腐、易变质、数量大,无合法证明文件,不宜长期保 存的货物,我站将涉案冻品全部移交江门市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2022年1月 21日,江门海事局、江门市交通运输局、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和江门市打私办四个部门通过实船勘验, 认定涉案船舶“粤三水货0693”为三无船舶。
2022年12月28日,我站撤销“4.21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刑事案件,并受理 为“20221228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行政案件进行办理。2022年12月28日,我站依法 扣留涉案船舶“粤三水货0693”。2022年12月30日,我站在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认领公告, 在限定期限内无人认领涉案船舶。 以上事实有立案决定书、检查笔录、扣留决定书、鉴定意见、 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 定对本案作出没收涉案冻品(净重总计为143.305吨,包括冻鸭爪24.105吨,冻猪前脚119.2吨)和涉 案的一艘船舶(悬挂”粤三水货0693“的船牌,铁壳船,船长约37米,宽约8米)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立即执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 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海警局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清单共1份
江门海警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