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陈敏锐) 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为进一步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近日,我市出台《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且已办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转型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万元。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是指在我市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法申请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统称转型企业,含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同时办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个转企”时,转型企业的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合伙人)中应包含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转型企业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需在同一县(市、区)级行政区域。
申请扶持资金的,需满足:原个体工商户在2019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在我市成立;在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转型升级为企业,并按规定报送企业年报;自转型升级为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企业能连续按期申报纳税;个体工商户在转型升级为企业后,至少半年申报期有税入库;转型企业必须先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后再申请扶持资金;原个体工商户和转型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并申请办理转型升级为企业设立登记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值得注意的是,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同时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先办理前置许可。原个体工商户各类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依法使用;需换发许可证件、各类产权登记证,凭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依法按名称变更办理相关手续。
《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