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陈敏锐) 近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由乡镇街道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发布,决定取消286项由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执法职权。《公告》目前已生效。
《公告》指出,取消《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乡镇街道名单以及相应职权调整事项目录的公告》(江府告〔2020〕5号)中规定的286项由乡镇街道实施的行政执法职权:原属应急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143项,行政检查14项,行政强制3项;原属自然资源领域的行政处罚41项,行政检查5项;原属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39项,行政检查3项,行政强制9项;原属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处罚25项;原属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的行政检查4项。
《公告》要求各县(市、区)要做好执法职权调整的衔接工作,各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各镇(街)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执法职权的交接工作,公告发布前已立案的案件由镇(街)继续完成办理,涉及案件移送管辖等问题参照《江门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试行)》等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各镇(街)在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中取消实施相应执法职权事项,尚在办理的执法事项可于案件结案后再行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