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江门市财政局 关于
调整<江门市残疾人康复服务资助计划实施方案>部分救助项目资助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江残联〔2015〕1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贫困精神残疾人及其家属反映的最迫切困难,加大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力度,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江门市残疾人康复服务资助计划实施方案》中部分康复救助项目资助标准以及市与两区的经费分担方式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调整部分项目资助标准
(一)重性精神病患者的急性期住院治疗资助标准由每人5000元/年提高到每人6000元/年(上限)。
(二)针对服务机构为居住在农村或边远的服务对象上门提供居家康复训练、居家无障碍改造等居家服务,其交通、人力等成本增大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农村或居住边远的服务对象的服务不减量,各市、区在购买服务时,可给予服务机构交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经费由各市、区解决。
二、调整市及区经费分担方式
三区的康复救助经费,由市与区共同分担,其中市本级与蓬江区、江海区的分担经费方式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本级与蓬江区、江海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江府函〔2013〕155号)执行,与新会区的分担经费方式继续按原政策执行,保持不变。
上述调整于2015年6月1日起执行。
江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江门市财政局
201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