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人社发〔2018〕514号
JMBG2018024
各市(区)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21日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届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实施办法
为促进应届高校毕业生实现稳定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1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江府〔2017〕2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一)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小微企业就业,或到我市镇(街)、村(居)等基层岗位就业(含“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村长助理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并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含后勤辅助岗位)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在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连续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给予应届高校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险补贴。
(二)本办法所称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照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以毕业证书落款日期为准)起12个月以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港澳台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毕业生。
(三)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以入职时企业划型情况为准。分公司、分支机构等用人单位的划型情况以其所属总公司划型为准。
(四)由市、县(区)级单位下派到镇(街)以下岗位工作的,经市、县(区)级单位确认,可以根据实际就业地纳入本办法补贴范围。
(五)村(居)成立的服务辖区居民的公共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经人民政府(街道办)确认,纳入本办法补贴范围。
(六)下列情形不纳入补贴范围:
1.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雇员;
2. 经政府购买的基层岗位所录用的人员;
3.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人员;
4. 已经实现创业并享受创业扶持类补贴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一)按照应届高校毕业生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总额的50%(不含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对高学历的高校毕业生,相应地提高补贴标准,其中,对于硕士研究生学历高校毕业生,按照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总额的80%(不含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对于博士研究生学历高校毕业生,按照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总额的100%(不含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另外,对于残疾人高校毕业生,按照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总额的100%(不含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
(二)就业地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和鹤山市的,补贴期限最长1年;就业地为台山市、开平市和恩平市的,补贴期限最长2年;享受补贴期间变更就业地的,累计补贴期限按照变更后的就业地计算。
三、补贴申请及核发
(一)用人单位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当通过“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其办理用工备案。
(二)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当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的1年内首次提出申请,后续按照季度或半年申请补贴,每次延续申请的间隔时间不应当超过半年,具体时间以在平台提交申请的时间为准,逾期或中途离职的不予受理。除合同期满的最后一次申请外,申请该项补贴需要在相应用人单位在职时提出。
(三)补贴申请采取网上申请以及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应届高校毕业生通过平台提出补贴申请,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申请材料的扫描件,提交到就业地的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如下:
1. 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居民身份证;
2. 劳动合同或招聘选聘文件;
3. 应届高校毕业生的银行账户(一般为社会保障卡)。
(四)受理部门通过江门市就业实名制信息系统对应届高校毕业生的身份情况、缴纳社保情况、用人单位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类型、用工备案等信息进行核查,并出具网上预审意见。预审通过的,应当及时告知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现场确认的地点和期限(期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预审不通过的,如发现基本信息填写有误、申请材料不完整等情况,应当一次性告知应届高校毕业生修改基本信息或补全申请材料的要求。
(五)首次申请补贴网上预审通过后,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当携带申请材料原件和《江门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表》(从平台导出打印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在指定期限内到受理部门办理现场确认手续。延续申请补贴只需通过网上预审即可,无需再次到受理部门办理现场确认手续。
(六)补贴核发采取属地审核的方式,就业地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应届高校毕业生现场确认通过后的 25个工作日内(延续申请,应当在通过网上预审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应届高校毕业生的银行账户。
四、其他事项和要求
(一)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实行公示制度,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可以按照季度或年度通过门户网站和办公场所公告栏公示补贴申领和发放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二)申请人要严格按照规定申领补贴。经核实,发现申请人存在造假行为的,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该项补贴所需资金在市、县(区)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可以使用上级补助资金的,优先使用上级补助资金。
(四)对于国家和省新出台的项目,补贴标准高于或补贴对象范围宽于本实施办法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