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岗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人社发〔2018〕515号
JMBG2018026
各市(区)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岗位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21日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岗位补贴实施办法
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1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江府〔2017〕2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一)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我市镇(街)、村(居)等基层岗位就业(含“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村长助理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含后勤辅助岗位)工作,给予高校毕业生本人岗位补贴。
(二)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含港澳台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毕业生。
(三)由市、县(区)级单位下派到镇(街)级或以下岗位工作的人员,经市、县(区)级单位确认,可以根据实际就业地纳入补贴范围。
(四)村(居)成立的服务辖区居民的公共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经镇(街)政府确认,可以纳入补贴范围。
(五)下列情形不纳入补贴范围:
1.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雇员;
2.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
3. 已经享受鼓励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的。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一)就业地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和鹤山市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就业地为台山市、开平市和恩平市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二)补贴期限最长3年。补贴起始时间以高校毕业生在毕业5年内首次到基层岗位就业的时间为准。在享受补贴期间变更基层工作岗位(单位),到新岗位(单位)就业的,若符合补贴条件,可以根据服务期限接续享受岗位补贴,累计期限不超过3年。如中途中断基层岗位就业,重新入职时需符合毕业5年内的身份,且享受岗位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三、补贴申请及核发
(一)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应当通过“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其办理用工备案。
(二)该项补贴由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代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的1年内首次提出申请,后续按照季度或半年申请补贴,每次延续申请的间隔时间应当不超过半年,具体时间以在平台提交申请的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三)补贴申请采取网上申请以及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用人单位通过平台提出补贴申请,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申请材料的扫描件,提交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如下:
1. 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居民身份证;
2. 劳动合同或招聘选聘文件;
3. 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四)受理部门通过江门市就业实名制信息系统对高校毕业生的身份情况、缴纳社保情况、用人单位情况、用工备案等信息进行核查,并出具网上预审意见。预审通过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办理现场确认的地点和期限(期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预审不通过的,如发现基本信息填写有误、申请材料不完整等情况,应当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修改基本信息或补全申请材料的要求。
(五)申请名册中的高校毕业生属于首次申请该项补贴的,在网上预审通过后,用人单位应当携带申请材料原件(毕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加注高校毕业生本人签名)、《江门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表》(从平台导出打印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以及本次《申请名册》(从平台导出打印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在指定期限内到受理部门办理现场确认手续。申请名册中的高校毕业生属于延续申请补贴的,用人单位只需通过网上预审即可,无需再次到受理部门办理现场确认手续。
(六)补贴核发采取属地审核的方式,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用人单位现场确认通过后的25个工作日内(延续申请,应当在通过网上预审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并由用人单位及时转交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四、其他事项和要求
(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岗位补贴实行公示制度,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可以按照季度或年度通过门户网站和办公场所公告栏公示补贴申领和发放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二)申请人(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申领补贴。经核实,发现申请人(单位)存在造假行为的,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该项补贴所需资金在市、县(区)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可以使用上级补助资金的,优先使用上级补助资金。
(四)对于国家和省新出台的项目,补贴标准高于或补贴对象范围宽于本实施办法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统一按照新标准发放补贴,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