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建设就业扶贫点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人社发〔2018〕521号
JMBG2018022
各市(区)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设就业扶贫点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21日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设
就业扶贫点补贴实施办法
为鼓励用人单位建设就业扶贫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江府〔2017〕2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一)自2017年12月25日起,就业扶贫点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身份为准,下同),满足以下其中一种情形的,给予就业扶贫点补贴:
1. 吸纳3名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
2. 与3名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办理灵活就业备案)签订合作协议的。
(二)本办法所称就业扶贫点,是指经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并挂牌成立的“扶贫车间”、“扶贫工作坊”和就业安置基地。
(三)本办法所称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是指我市和对口帮扶地区(包括东西部扶贫和对口支援地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就业扶贫点,给予1万元的建设就业扶贫点补贴。
(二)就业扶贫点运作水平较高,获得市级示范性称号的,给予10万元的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点补贴(已获得建设就业扶贫点1万元补贴的,追加9万元补贴差额)。
(三)就业扶贫点获得省级示范性称号的,按照省补贴金额1:1的比例给予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点配套补贴(已获得建设就业扶贫点补贴或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点补贴的,追加相应补贴差额)。
(四)该项补贴为一次性补贴。
三、补贴申请及核发
(一)就业扶贫点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通过“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其办理用工备案。
(二)就业扶贫点应当通过平台提出补贴申请。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2020年12月31日。申请时间以在平台提交申请的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三)建设就业扶贫点补贴的申请采取网上申请以及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就业扶贫点通过平台提出补贴申请,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申请材料的扫描件,提交到就业扶贫点所在地的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如下:
1.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2. 就业扶贫点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
3. 就业扶贫点的银行账户。
(四)受理部门通过江门市就业实名制信息系统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身份情况、缴纳社保情况、就业扶贫点登记注册情况、用工备案等信息进行核查,并出具网上预审意见。预审通过的,应当及时告知就业扶贫点办理现场确认的地点和期限(期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预审不通过的,如发现基本信息填写有误、申请材料不完整等情况,应当一次性告知就业扶贫点修改基本信息或补全申请材料的要求。
(五)网上预审通过后,就业扶贫点应当携带申请材料原件(居民身份证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加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本人签名)、《江门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表》(从平台导出打印并加盖就业扶贫点公章)以及本次《申请名册》(从平台导出打印并加盖就业扶贫点公章)在指定期限内到受理部门办理现场确认手续。
(六)建设就业扶贫点补贴的核发采取属地审核的方式,就业扶贫点所在地的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现场确认通过后的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就业扶贫点的银行账户。
(七)省、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点补贴的申请采取网上申请以及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获得省、市级示范性称号的就业扶贫点通过平台提出补贴申请,填写基本信息,提交到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预审通过后,就业扶贫点应当携带单位的银行账户原件到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现场确认手续。在现场确认通过后的25个工作日内,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就业扶贫点的银行账户。
四、其他事项和要求
(一)建设就业扶贫点补贴实行公示制度,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可以按照季度或年度通过门户网站和办公场所公告栏公示补贴申领和发放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二)申请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申领补贴。经核实,发现申请单位存在造假行为的,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该项补贴所需资金在市、县(区)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可以使用上级补助资金的,优先使用上级补助资金。
(五)对于国家和省新出台的项目,补贴标准高于或补贴对象范围宽于本实施办法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