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专家帮扶创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人社发〔2018〕524号
JMBG2018031
各市(区)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专家帮扶创业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21日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专家帮扶创业补贴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江门市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江府〔2017〕2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一)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认定的创业导师,与创业孵化企业(或创业团队)签订“一对一”结对帮扶协议,每年免费为初创企业提供日常创业指导和咨询服务,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创业导师专家帮扶创业补贴。
(二)本办法所称创业孵化企业(或创业团队),是指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孵化基地内,开展创业活动的创业孵化企业(或创业团队)。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一)创业导师每年度免费为初创企业提供日常创业指导和咨询服务不少于5次,初创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照2000元/项目标准给予创业导师专家帮扶创业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万元。
(二)经创业导师指导的企业获得市政府部门以上奖励的,给予主要负责的创业导师1万元的工作奖励。
(三)创业导师每帮扶一个初创企业,只享受一次专家帮扶创业补贴。
三、补贴申请及核发
(一)该项补贴由创业导师结对帮扶企业所在的孵化基地运营机构提出申请。每年6月和12月为补贴申请时间,其他时间不受理。
(二)补贴申请采取网上申请以及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申请单位通过“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提出补贴申请,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申请材料的扫描件,提交到认定该孵化基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如下:
1. 企业获得市政府部门以上奖励的材料(申请工作奖励时提供);
2. 创业导师的银行账户。
(三)受理部门通过江门市就业实名制信息系统对创业导师身份、创业导师与初创企业签订“一对一”结对帮扶协议情况、初创企业和孵化基地签订创业孵化服务协议情况、创业导师服务效果等信息进行核查,并出具网上预审意见。预审通过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办理现场确认的地点和期限(期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预审不通过的,如发现基本信息填写有误、申请材料不完整等情况,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修改基本信息或补全申请材料的要求。
(四)网上预审通过后,申请单位应当携带申请材料原件(银行账户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加注创业导师本人签名)和《江门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表》(从平台导出打印并加盖孵化基地运营机构公章)在指定期限内到受理部门办理现场确认手续。
(五)补贴核发采取属地审核的方式,认定该孵化基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申请单位现场确认通过后的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创业导师的银行账户。
四、其他事项和要求
(一)专家帮扶创业补贴实行公示制度,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可以按照季度或年度通过门户网站和办公场所公告栏公示补贴申领和发放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二)申请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申领补贴。经核实,发现申请单位存在造假行为的,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该项补贴所需资金在市、县(区)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可以使用上级补助资金的,优先使用上级补助资金。
(四)对于国家和省新出台的项目,补贴标准高于或补贴对象范围宽于本实施办法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