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办〔2024〕7号
JMFG2024008
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市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2日
江门市市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江门市市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区、镇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范围内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相关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属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镇(街)行使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相关行政处罚权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申报登记、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以及相关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实施。
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拆除室内原有的安全防护设施,且更换的防护设施降低安全防护的要求;
(五)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擅自实施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第(三)项行为的,应当提前告知管道燃气经营者,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负责实施。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装饰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实施。
第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地点实施物业管理的,装修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在受理装修人的申报登记后,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以及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将申报登记情况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地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装修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登记。
第十二条 装修人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装修人非业主本人的,还应当提交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三条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通过口头或书面等方式告知邻里。装修人和装修施工人员对装修材料进场和装修垃圾的排放应遵守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属地登记情况及时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属违规行为的应发出整改通知书,并对逾期未整改者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具有相应行政执法职权的县级部门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2009年12月17日公布实施的《江门市市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江府办〔2009〕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