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江门市市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修订)文字解读
一、修订背景
《江门市市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江府办〔2009〕1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09年12月17日起发布实施,当时未确定有效期。实施十四年来, 在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方面起到了比较好的效果。近年来,由于上位法调整、机构改革、社会发展等原因,部分条款的内容及表述已不符合现实情况,亟需调整。为适应市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发展需要,现结合我市实际,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四)《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五)《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三、修订内容
1.规范表述机构改革后的各部门名称。细化落实各部门职责分工,搭建市级、区级、镇街的层级管理框架。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2.落实上位法及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条文,明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禁止行为。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拆除室内原有的安全防护设施,且更换的防护设施降低安全防护的要求;
(五)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3.落实装修人在工程开工前的申报登记责任。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地点实施物业管理的,装修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地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装修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登记。
4.理顺综合行政执法机制。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具有相应行政执法职权的县级部门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适用范围
在本市市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区、镇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范围内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五、实施时间
本《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750-3831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