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市政府印发《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江府〔2022〕32 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2017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制定的《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江建〔2017〕263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审批、建设、维护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以下简称“增设电梯”)得以有效推进。截至目前,全市累计启动增设电梯近1000台,其中已完工投入使用的超过600台。
尽管《意见》对推进江门市增设电梯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依然存在“高低层业主之间协调难”等问题,需要明确基层政府的职责,发挥基层政府部门的协调服务功能。此外,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及近年国家行政体制改革和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推进,有关增设电梯的相关规定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对《意见》进行调整和修改。
二、《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四条,第一至第三条为《办法》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增设电梯的实施原则;第四至第六条为增设电梯工作有关单位的职责;第七至第十条为增设电梯的必要条件;第十一至第十三条为增设电梯的资金筹集等前期筹备协商工作;第十四至第二十条为增设电梯的规划管理;第二十一至第二十五条为增设电梯的建设管理;第二十六至第二十七条为增设电梯的验收管理;第二十八至第二十九条为增设电梯的使用管理;第三十至第三十二条为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明确县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辖区增设电梯事项的工作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明确施行时间。
《办法》着重解决增设电梯工作中遇见的实际问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坚持优化审批程序、发挥基层政府部门的协调服务功能、充分尊重业主意愿、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其主要内容有如下几方面:
一是健全联动机制。《办法》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增设电梯的协调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本辖区增设电梯的前期咨询、政策宣传、业务指导、民意协调、纠纷调解和组织实施等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助镇街开展增设电梯相关工作;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信等管线运营单位应当就增设电梯工程提供技术服务,并支持、配合做好管线迁移改造工作。
二是创新办理模式。由镇街建立增设电梯管理服务窗口统一对外办理增设电梯业务,实行“一窗受理,协同办理”模式,让群众少跑路。
三是调整业主表决同意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将业主表决同意比例调整为“增设电梯应当征求本幢或者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由本幢或者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降低了增设电梯业主表决同意的门槛。
四是提供资金分摊比例。增设电梯资金由业主根据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的,可以参考以下分摊比例约定增设、维护和养护费用的分摊:以第四层分摊系数1为基准,第一、二层分摊系数为0,第三层分摊系数为0.5、从第五层开始每增加一个楼层分摊系数增加0.1,即第五层分摊系数为1.1、第六层分摊系数为1.2、第七层分摊系数为1.3,并依此类推出资比例;同一楼层各户的出资比例可以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该层建筑总面积的比例确定。通过指引性规定,可加快居民统一意愿、达成共识的进程。
五是明确小型工程可不申办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小型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由辖区镇街录入项目信息。
六是明确办理流程。《办法》明确,增设电梯由同意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作为申请人,负责增设电梯的前期协商、项目申报、设备采购、项目实施等工作。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协商编制方案:申请人经过协商,以书面形式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者、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等事项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编制电梯工程的设计方案。
2.办理规划许可:申请人向辖区县级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资料,县级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结合申请资料、公示情况和协商情况,核发电梯工程的规划许可证。
3.委托设计施工图: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设计电梯工程的施工图。
4.办理施工图审查:申请人将电梯工程的施工图送相应类别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出具审查合格书。
5.录入项目信息:辖区镇街根据电梯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电梯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录入项目信息。
6.办理规划核实:电梯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到辖区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手续。
四、《办法》实施时间
《办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制作单位: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作时间:2022年12月
联系电话:0750-383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