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贯彻〈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图解:江门市贯彻《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
《江门市贯彻<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为便于各地各部门更好地理解《江门市贯彻<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推动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九大以来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公安消防部队退出现役,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成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习近平总书记致训词,要求消防救援队伍实行严肃的纪律、严密的组织,按照准现役、准军事化标准建设,继续保持24小时驻勤备战。《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要求建立健全专门管理和保障办法,充分吸收现役制和职业制两方面优势,平移部队现有政策,经过3年的试行磨合,形成一套与有关法律法规衔接、比较成熟定型的政策制度。鉴于目前处于3年过渡期内,国家层面政策正在制定过程中,为进一步鼓舞士气、凝聚力量,增强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激励消防救援人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确保队伍高度稳定,依据《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该《实施意见》。
二、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粤府函〔2020〕13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转发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粤应急〔2019〕198 号)。
三、《实施意见》保障的对象范围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办法》所提及的,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的在职、退休消防救援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
(二)本实施意见教育优待还适用于一线政府专职消防救援人员。一线政府专职消防救援人员指在消防救援站、专业森林消防队参与灭火和抢险救援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四、《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送审稿)》包含正文和2个附件。
(一)正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其中二、三、四部分的内容为我市突出亮点,具体为:
1.实施意见适用范围。明确了优抚人员的范围,除《办法》所提及的优待人员以外,我市将教育优待范围扩大至在消防救援站、专业森林消防队从事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2.随队家属就业优待保障。明确了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参照江门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落实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就业或安置政策,符合条件的未就业随队家属,应当为其发放未就业基本生活补贴。
3.子女入学优待保障。(1)《办法》优待范围内的人员子女接受学前和义务教育的,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入读优质公办幼儿园、小学和初中。(2)一线政府专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符合条件的,确保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4.职业荣誉优待保障。明确了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受到消防表彰奖励时,其入职前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当组织到其家中走访慰问。对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户口属于江门地区的,由属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并将优待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二)附件1。为《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文件。
(三)附件2。为《江门市贯彻<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实施意见分工方案》,共18条,将《办法》具体落实到各责任单位,主要是从职业荣誉、伤亡抚恤、救助基金、社会优待、医疗保障、住房保障、人员落户、子女教育、随队家属就业、福利待遇、经费保障、教育培训、科技和人才保障等13个方面对各项保障的政策措施和标准要求予以明确。详细如下:
1.级财政部门落实《办法》第三、二十六、二十七条。
2.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落实《办法》第五、六条。
3.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落实《办法》第七、八条,并提请各级人民政府把抚恤补助经费支出列入每年度财政预算。
4.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落实《办法》第十一条。
5.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发放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护理费;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负责解决需要配置的相关辅助器械。
6.级民政、税务等部门落实《办法》第十三条。
7.级交通运输部门落实《办法》第十四、十五条。
8.级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落实《办法》第十六条责职范围内的部分。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参观A级旅游景区、面向公众开放的国有文物和博物单位时, 享受当地对现役军人的同等优待。
9.级卫生健康部门落实《办法》第十七、十八条。
10.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落实《办法》第十九条,并保障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下享受优先、优惠待遇。
11.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落实《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国资委等相关部门落实。
12.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落实《办法》第二十一条。
13.人民政府落实《办法》第二十二条。
14.公安部门落实《办法》第二十三条。
15.教育部门落实《办法》第二十四条。
1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部门落实《办法》第二十五条。
1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办法》第二十八条。
18.科技部门牵头联合相关学校、科研院所、企业落实《办法》第二十九条。
五、关于改制前后政策的衔接
《实施意见》明确,本意见未明确的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事项,按《办法》及现行有关优待政策执行。本意见内容与上级后续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六、关于施行时间
《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后续相关政策遇有调整的,以上级调整后的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