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修订)等四项文件的通知
《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修订)》等四项文件的解读方案
一、制订背景和意义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自新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来,政府决策更透明化、阳光化,政府信息公开成为公众了解、监督政府运作的一个重要途径。为了加大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政务公开通用地方标准,江门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修订)》《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修订)》《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修订)》《江门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修订)》四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性文件(以下简称《四项文件》),为各级政府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制订了清晰的工作指引,较为全面客观地反映被考核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开展情况,并对未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二、内容概述
《四项文件》分别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四方面进行指引。
(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标准,实行分级负责制度,从五项主要内容、六项基本程序进行考核。
(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十二项情形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及其责任人员,以五种责任追究方式准确区分责任,并按照规定,根据职责和权限,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务实高效、促进工作的原则,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根据七项评议内容,遵循六项程序,以三种方式进行评议,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可结合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评估工作同步进行。
(四)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三、其他说明
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印发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江府办〔2010〕3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试行)和江门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的通知》(江府办〔2014〕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