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文本——江门市财政局
一、出台背景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减轻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压力,加强企业与金融机构协作和互信,帮助企业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努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18〕43号)文件精神,在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江门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为:
(一)明确资金运营机构。第四条规定:江门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运营机构,负责融资专项扶持资金日常管理和运营,制订内部审批流程和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日常管理细则,起草与合作银行的合作协议。
(二)明确资金安排。第五条规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由我市各级人民政府或国有企业统筹出资设立,资金首期规模1亿元。
(三)明确扶持对象。第七条规定: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取得经营范围相关的行政许可,诚信经营的法人企业(房地产业除外),且为一般纳税人,符合合作银行续贷条件。
(四)明确合作银行的选定。第八条规定:按照“贷款余额和企业覆盖面兼顾”原则,公平、公开、公正选择和确定合作银行,优先选择贷款余额较多的银行。江门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按委托协议进行遴选,报市国资委同意后确定合作银行。
(五)明确资金使用额度。第十条规定:单笔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使用额度应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以内,不超过1000万元。
(六)明确资金使用期限。第十一条规定:单笔资金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个自然日。
(七)明确资金使用费和费率。第十二条规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采用差别化收费方式,资金使用前二日的日综合费率为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超过二日的,超过部分日综合费率0.4‰。
(八)建立监督和风险管理制度。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定期审计机制、风险控制机制、责任追究机制。
三、施行时间
《暂行办法》自2020年11月27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四、资金主管部门
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主管部门是市国资委,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