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山核电厂规划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台山核电厂规划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规定》(修订)解读文本
一、修订目的
(一)进一步加强当前核电安全运营的需要。2014年10月17日,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台山核电厂规划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原《规定》实施时,台山核电厂尚处于工程建设。2018 年 6 月 29 日台山核电厂 1 号机组首次并网发电成功,台山核电厂开始实施最高等级的核安保措施,核安全要求已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应在原《规定》中增加关于核电厂海域和低空安全保卫措施的规定。
(二)适应新一轮机构改革的变化。2019年江门市落实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开展新一轮机构改革,原《规定》中有关单位的名称和职能发生了调整,故应对相关内容进行进一步完善,使文件与时俱进。
二、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核电运行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8〕765号)、《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二十二条,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规划限制区的范围(第二条);
(二)规范核安全和核应急管理(第三条至第十条);
(三)规范规划限制区人口规模管理(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四)明确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
(五)加强毗邻海域和低空管理(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
(六)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违反本规定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
四、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台山核电厂规划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规定》(江府办〔2014〕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