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一)保障餐厨垃圾处理项目有效运行的需要
市区餐厨垃圾项目于2019年底建成投入试运行,西部餐厨垃圾项目建设也将于2020年底前建成,需配套出台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保障项目有效收运、处置。
(二)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
加强和规范我市餐厨垃圾管理防止餐厨垃圾流入养殖场或被提炼加工成“ 地沟油”,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
(三)改善城市市容环境的需要
餐厨垃圾无序管理影响生态环境,实现对餐厨废弃物的单独收集、运输、处置是保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需要。
(四)深化垃圾分类工作的需要
餐厨垃圾是生活垃圾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关于垃圾分类的工作部署,对餐厨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是深化垃圾分类工作的需要。
二、文件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的。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四章二十五条,分为总则、收集运输处置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四章。
第一章为总则,共8条,阐述了《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定义、餐厨垃圾处理应遵循的原则、管理部门的责任分工、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的具体要求、收费原则、行业自律等内容;第二章为收运、处理管理,共13条,阐明了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取得行政部门许可、需符合的条件、应遵守的规定、单位和个人的禁止行为、餐厨垃圾跨行政区域处置的规定、部门监督、投诉举报等内容;第三章为法律责任,共2条,明确了违反本办法的处理部门和相关罚则;第四章为附则,共2条,主要对本办法的特殊事项、施行日期进行说明。
主要内容有:
一是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城区、镇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二是定义。①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包括餐饮垃圾和厨余垃圾。餐饮垃圾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机关、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食堂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②厨余垃圾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丢弃的果蔬及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瓜果皮等易腐有机垃圾。居民应当将厨余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投放。
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三是处理原则。餐厨垃圾处理应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专业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原则,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实行规范排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
四是收费原则。餐厨垃圾处置实行“谁产生、谁付费”原则,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不再新增收费项目。
五是管理规定。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及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六是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餐厨垃圾排放、收运和处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①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抛撒、堆放;
②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类别生活垃圾排放、收运、处置;
③将餐厨垃圾交由未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及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置;
④未经批准擅自收运、处置餐厨垃圾;
⑤违反规定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饮垃圾饲养畜禽;
⑥违反规定使用餐饮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
⑦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七是跨行政区域处置规定。将餐厨垃圾运往行政区域外处置的,由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向核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增加或变更服务许可中的有关事项。经商接受地同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方可批准增加或变更。
四、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