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加快处理江门市市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图解:加快处理江门市市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加快处理江门市市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有关历史遗留问题
的意见》解读文本
一、《加快处理江门市市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制订背景是什么?
为加快推进江门市市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妥善处理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制订出台了《加快处理江门市市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意见》的制订依据是什么?
制订依据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若干用地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五)《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意见》主要解决了农村房、地不动产登记发证哪些历史遗留问题?
《意见》主要对四类农村房、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处理办法:
(一)关于按城市规划管理的,宅基地使用权有合法来源,但已建成的地上房屋无规划审批及报建手续的,按不同时间段来划分房屋是否要补办规划审批手续才能办理登记。
(二)关于按村庄、集镇规划管理的,宅基地使用权有合法来源,但已建成的地上房屋无规划审批及报建手续的,按不同时间段的要求办理登记。
(三)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无合法的来源,地上房屋已经建成的,根据房屋建成时间分类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规划审批手续后,再进行办理登记手续。
(四)关于房屋建成时间及是否存在扩建、改建、拆建的确认及处理办法。
四、《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意见适用于江门市区(含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辖区范围内,其他县级市可参照办理。
五、《意见》什么时候实施?
本意见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