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江门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修订)》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落户限制。今年年初,市委林应武书记在市委常委会上明确提出了我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围绕建设市区人口300万、总人口600万大城市的目标,全面取消城镇落户限制,实行自由迁入制度,吸引有能力在市区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外来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同时,市委、市政府分别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列入今年我市十项重点改革项目、十件民生实事。
由于我市现行有效并正在执行的《江门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江府〔2018〕26号)与“全面取消城镇落户限制”有冲突,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有必要对江府〔2018〕26号文件进行修订。
二、文件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二)《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江门市委常委会2020年工作要点分工安排方案>的通知》(江办发〔2020〕1号)
(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和市十件民生实事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江府〔2020〕11号)
(四)《关于印发〈江门市2020年十项重点改革项目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江改办发〔2020〕2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分为总体要求、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创新人口管理、工作要求四个部分。
《实施方案》明确了制定依据、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围绕全面放开在城区、建制镇的社区的“稳定住所、稳定就业”基本迁入条件,取消参保要求、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等落户限制,实行以群众申请为主,不附加任何条件,按户口迁入途径分类登记备案的“零门槛”准入政策。
《实施方案》进一步优化户口迁移政策,将户口迁入途径分为户口迁移(含市外迁入和市内移居)、出生登记入户、收养登记入户、其他可以入(复)户情形和空挂户管理五部分;《实施方案》进一步放宽亲属投靠入户、人才引进入户、居住就业创业入户条件,明确了大中专(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入(复)户、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招生入户、随军家属入户条件。群众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就业、居住、亲属、学历等任何一种佐证材料,即可申请户口登记;《实施方案》进一步畅通人口落户渠道,规定各地应当在社区地址设置公共集体户,对申请落户社区公共集体户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我市无自有合法产权的申请人,可落户在就业单位、社区公共集体户,也可落户在亲属、朋友家庭户。
《实施方案》提出要加强户籍制度改革成员单位联动,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推动改革落地见效。同时,结合我市户籍管理工作要求,规定《实施方案》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实施方案》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鹤山市、开平市、恩平市)的户口迁移政策。
四、实施时间
《实施方案》自2020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2018〕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