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水资源管理办法》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2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全面部署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明确了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等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2016年,省、市分别印发《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粤办函〔2016〕89号)、《江门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江府办函〔2016〕77号),将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纳入各级政府考核内容,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部署,强化全市水资源管理和节约保护工作,根据省的工作部署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19〕97号)要求,市水利局牵头组织制定《江门市水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文件依据
《办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同时,结合《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江门市“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及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三、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内容概括为六部分。
(一)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
(二)取水许可制度。明确规定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三)水资源论证制度。按照不同取水规模及用水污染程度对建设项目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对开发区规划及重大产业基地规划等相关规划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
(四)节水工作。明确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各类节水载体创建、节水评价等工作规定。
(五)水资源保护。明确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地下水保护和开发利用,以及供水水库管理和保护等工作规定。
(六)水量分配和生态流量管控。明确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水量调度相关责任落实和工作规定。
《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鹤山市、开平市、恩平市)的水资源管理和节约保护工作。
四、实施时间
《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