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图解: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解读文本
一、出台背景
经市法制局审查和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七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办法》)自2015年4月1日正式实施,2020年3月31日有效期满。
按照《江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江府办﹝2009﹞107号)的要求,我们征求了相关单位对《贷款管理办法》施行情况的意见,并进行了评估。经评估,《贷款管理办法》应当予以保留,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满足缴存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要。在前期充分论证评估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省有关新的政策规定和我市实际,我们修订并出台了《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江公积金管委会﹝2020﹞1号),替代江房金字[2015]19号文续期执行,江房金字[2015]19号文到期后废止。
二、主要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主席令第50号)
(三)《贷款通则》(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
(四)《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江房金字﹝2018﹞73号)
三、主要内容
《贷款管理办法》共23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第一条明确了制定本办法依据的法规和文件。
(二)第二、三条,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三)第四至第十二条,细化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条件、额度、期限、利率、办理程序等具体要求。
(四)第十三至二十二条,细化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还款额计算、贷后变更、抵押物处置等贷后管理的具体要求。
(四)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本办法未尽事宜的处理方式、办法具体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四、适用范围
《贷款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
五、主要变化
(一)修订了借款人需具备条件
1.原《贷款管理办法》规定:需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证。根据《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的规定,修订后的《贷款管理办法》将需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证修改为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
2.原《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已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申请时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规定,修订后的《贷款管理办法》将已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申请时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修改为已在贷款申请前6个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调整了最高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原《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职工可享受的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根据以下公式计算:职工申请贷款时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至法定退休工作年限×2。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所申请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不应高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贷款额度与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倍数规定,应经住房公积金管委委员会批准并报上级监管部门备案后实行”规定,修订后的《贷款管理办法》将计算方法修改为借款申请人可享受的住房贷款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但不得高于我市最高贷款额度。我市最高贷款额度与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倍数规定,应经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报上级监管部门备案后实行。
(三)简化了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
1.原《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借款人凭购房合同、身份证、户口簿、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首期款发票等资料向承办贷款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6号)的有关规定,修订后《贷款管理办法》简化了借款申请人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购房合同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则无需提供。
2.原《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借款人以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作为抵押的,应与承办贷款的金融机构签订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存量房抵押的,应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抵押率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值的75%。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规定,修订后的《贷款管理办法》删除了以存量房抵押的,应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抵押率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值的75%的规定,借款申请人办理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不需要再提交评估报告。
(四)修订了贷款办理流程
原《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办妥担保等手续后,承办贷款的金融机构根据中心发出的《江门市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通知书》发放贷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新建商品房按揭贷款、二手房买卖抵押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时,要以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抵押合同作为放款依据之一”规定,修订后的《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借款申请人除了要完成签订借款合同、办妥担保等手续外,还需办妥合同备案手续,承办贷款的金融机构才能根据中心发出的《江门市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通知书》发放贷款。
(五)删除了质押条款。
原《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我市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由抵押或质押,实际上我市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主要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无需借款人另外提供质押物,因此修订后的《贷款管理办法》删除了原《贷款管理办法》中关于质押的相关条款。
六、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已审批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原规定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