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图解:江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江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解读
一、出台背景
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破坏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深入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使节约用水成为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人的自觉行动”。按照国家、省“水十条”考核要求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的提醒函》(粤建城函〔2019〕373号)等文件精神,到2019年我市须符合《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要求。为此,我市制定了《江门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国家节水型城市达标建设。
城市节水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用规章制度来保障。由人大或本级政府颁发的有关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是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的基本条件之一,属一票否决项。根据考核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2019年我市需以市政府层面颁布《江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文件依据
《办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而制定。
三、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办法》分为总则、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全文条款共二十九条。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的《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总体要求、职责分工、节水规划、宣传教育、节水科研和奖励等;第二章为计划用水,主要明确了城市用水分类、用水计划核定、下达、调整等;第三章为节约用水,主要明确了节约用水激励机制、重点用水单位管理、水平衡测试、节水“三同时”、节水统计、重点行业节水管理以及节水器具等;第四章为非常规水资源利用,主要明确了非常规水资源的种类、开发利用要求以及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等;第五章为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办法》的处理规定;第六章为附则,明确了《办法》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办法》适用于江门市市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凡在江门市市区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四、政策亮点
我市水资源相对丰富,目前全社会节水意识和节水管理较为薄弱,节水减排、节水减污的理念还未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用水效率低、浪费水的现象还比较普遍。针对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如管理体制不顺、公众节水意识不足、企业及用水户节水积极性不够、激励机制尚未有效建立等问题,《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有以下亮点:
一是明确了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职责,进一步理顺了节约用水管理机制。《办法》明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节约用水标准。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落实节水工作要求。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的有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二是明确计划用水管理主体及要求。《办法》明确:城市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和单位用水分类管理。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和阶梯水价,并按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单位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并实施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为强化用水需求和过程管理,提高计划用水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办法》还对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的核定、下达、调整及相关管理活动作出了规定。
三是明确了城市节约用水的措施。《办法》从水价机制、重点单位用水管理、节水三同时、管网漏损率控制以及工业用水、特殊行业用水等方面提出了节约用水的具体措施。
四是明确了非常规水资源的利用。《办法》明确将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城市杂用水、生态补水、景观用水等优先使用非常规水源。城市建设应当加强雨水和再生水收集利用。
五、实施时间
《办法》自2020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