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江门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门市统计局
2008年5月13日
根据国务院决定,我市开展了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普查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村居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方面的情况。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所有普查对象由普查员进行逐户登记填报。全市共组织动员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近1.5万人,填报普查表近100.8万张。通过普查,掌握了我市有关农业、农村、农民的基本情况。事后质量抽查显示,普查数据质量达到设计标准。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江门市农业普查办公室和江门市统计局现根据第二次农业普查结果发布普查公报,向社会公布农业普查的主要结果。
一、普查范围及对象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共调查了我市镇级行政单位80个,其中镇63个,街道办事处12个,镇级农场5个;村级组织1150个,其中村委会1052个,居委会31个,农场4个。
普查登记住户581351个,其中集体户2954个,家庭户578397个;在农村居住1年以上的住户573383个;按区域分:城镇住户2192个,农村住户579159个;按农村普查区类型分: 村委会住户563626个, 居委会住户14920个, 农场住户613个;登记人口233.72万人。
二、农业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国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2006年末,全市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414671户,比1996年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时减少16.80 %。在农业生产经营户中,以农业收入为主的户占46.94%,比10年前减少19.03个百分点。全市共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600个。
(二)农业从业人员
2006年末,全市农业从业人员576329人,其中,男性占47.35%,女性占52.65%。按年龄分,20岁以下占2.58%,21-30岁占8.29%,31-40岁占20.65%,41-50岁占30.06%,51岁以上占38.42%;按文化程度分,文盲占1.94%,小学占40.86 %,初中占51.38 %,高中占5.69%,大专及以上占0.12%。
(三)农业技术人员
2006年末,全市共有农业技术人员6281人,其中,在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的1435人。按职称分,高、中、初级农业技术人员分别为106人、456人和5719人。
(四)农业机械及使用情况
全市农业机械装备水平较第一次农业普查时有了显著提高。2006年末,全市大中型拖拉机1190台,比1996年末增长43.03%;小型拖拉机19537台,减少23.65%;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1069台,增长83.36%;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18627台,减少5.72%;联合收割机1117台,增长1332.05%。
2006年,机耕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62.69%,比1996年提高10.67个百分点;机电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23.38%,比1996年减少6.68个百分点。机播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重0.45%,比1996年提高了0.18个百分点;机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重41.58%,比1996年提高了41.38个百分点。
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市63个镇和1083个村(居委)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交通
2006年末,有二级以上公路通过的镇占84.13%。镇政府所在地距市(区)府所在地在一小时车程内的占95.24%,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出入口在50公里之内的占100%,在镇地域范围内有码头的占30.16%。
2006年末,99.91%的村和94.28%的自然村通公路。进村公路及村内道路路面以水泥路面为主。
(二)电力、通讯
2006年末,84.13%的镇已经完成农村电网改造,99.91%的村通电,99.90%的自然村通电;100%的村和99.29%的自然村通电话;98.41%的镇有邮电所。
(三)文化教育
2006年末,19.05%的镇有职业技术学校。65.08%的镇有公园。98.41%的镇有广播、电视站。
94.92%的村在3公里范围内有小学,83.84%的村在5公里范围内有中学。99.63%的村能接收电视节目,97.59%的村安装了有线电视。43.77%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35.27%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23.64%的村有图书室、文化站,22.62%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
(四)环境卫生
在本次普查的63个镇中,95.24%的镇实施集中供水,20.63%的镇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52.38%的镇有垃圾处理站。
70.45%的村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37.03%的村实施垃圾集中处理,4.06%的村有沼气池,83.93%的村完成改厕。
(五)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
2006年末,100%的镇有医院、卫生院,100%的镇有敬老院。
60.3%的村距离医院、卫生院在3公里以内,73.87%的村有卫生室。74.7%的村有行医资格证书的医生。
(六)市场建设
2006年末,98.41%的镇有综合市场,26.98%的镇有专业市场,20.63%的镇有农产品专业市场,4.76%的镇有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专业市场。96.83%的镇有储蓄所。
38.04%的村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50.69%的村在村内可以买到化肥。
四、农村居民生活条件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市573383户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住宅
2006年末,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108.53平方米。 99.72%的住户拥有自己的住宅,其中,拥有1处住宅的484638户,占84.52%;拥有2处住宅的80943户,占14.12%;拥有3处以上住宅的6199户,占1.08%。
居住住宅类型,居住平房的293158户,占51.13%;居住楼房的273776户,占47.75%;居住其他类型住房的6449户,占1.12%。
住宅结构主要为砖混结构。住宅为砖混结构的276439户,占48.21%;钢筋混凝土结构的153849户,占26.83%;砖木结构的138705户,占24.19%;竹草土坯结构的3052户,占0.53%;其他结构的1338户,占0.23%。
(二)饮用水
使用管道水的住户449951户,占78.47%。饮用水经过净化处理的404610户,占70.57%;饮用水为深井水的44361户,占7.74%;饮用水为浅井水的104123户,占18.16%;饮用水来源于其他的20289户,占3.53%。有12437个住户反映获取饮用水存在困难,占2.17%。
(三)炊事能源
农村住户炊事使用的能源类别:主要使用柴草的309722户,占54.02%;主要使用煤气的247616户,占43.19%;主要使用电的10580户,占1.85%;主要使用煤的5341户,占0.93%;主要使用其他能源的 116户,占0.01%。
(四)卫生设施
使用水冲式厕所的260167户,占45.37%;使用旱厕的25116户,占4.38%;使用简易厕所或无厕所的288100户,占50.25%。
(五)耐用消费品
农村居民平均每百户拥有彩电91.87台、固定电话68.83部、手机104.15部、电脑4.59台、摩托车66.29辆、汽车 3.27辆。
五、农村劳动力资源与就业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市农村劳动力资源与就业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与结构
2006年末,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为1368639人。其中,男劳动力695924人,占50.85%;女劳动力672715人,占49.15%。
农村劳动力资源中,20岁及以下184845人,占13.51%;21-30岁227634人,占16.63%;31-40岁303624人,占22.18%;41-50岁322277人,占23.55%;50岁以上330259人,占24.13%。
农村劳动力资源中,文盲15963人,占1.17%;小学文化程度382606人,占27.96%;初中文化程度739814人,占54.05%;高中文化程度214915人,占15.7%;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15341人,占1.12%。
农村从业人员1200823人,占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的87.74%。其中,在第一产业就业的占46.98%;在第二产业就业的占33.63%;在第三产业就业的占19.4%。
(二)农村劳动力流动
2006年,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339237人。其中,男劳动力199565人,占58.83%;女劳动力139672人,占41.17%。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20岁及以下占13.19%;21-30岁占 39.99%;31-40岁占24.79%;41-50岁占14.67%;50岁以上占7.36%。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文盲占0.23%;小学文化程度占11.63%;初中文化程度占69.17%;高中文化程度占17.15%;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1.82%。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在镇外本市(区)内从业的劳动力占42.64 %,在市(区)外江门市内从业的劳动力占22.98%,在江门市外省内从业的劳动力 31.96%,去省外从业的劳动力占2.42%。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从事第一产业的劳动力占2.84%;从事第二产业的劳动力占61.06%;从事第三产业的劳动力占 36.10%。
注:
1.镇级行政单位:作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镇级行政单位包括镇和具有行政职能的镇级农场。普查公报中,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是63个镇,不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镇级农场。
2.村级组织:作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村级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普查公报中,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是1052个村民委员会和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不包括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
3.住户:作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住户包括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村住户包括集体户和家庭户。普查公报中,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的资料范围是在农村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户。
4.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住户和单位:
① 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
② 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
③ 年末饲养牛、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④ 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⑤ 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
⑥ 对本户或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500元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500元以上。
普查公报中,农业生产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的资料范围是我市境内全部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农村地域也包括城镇地域内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5.农村劳动力资源:是指2006年末农村住户常住人口(即在本户居住6个月以上人口)中16周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6.农业从业人员:是指在2006年从业人员中,以农业为主要行业的从业人员。包括我市区域范围内全部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农业从业人员。
7.农业技术人员:指2006年末,农业从业人员中受过各种专业技术培训或掌握某项专门技能并具有各种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且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档次。专业技术人员的等级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登记的为准。
8.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是指农村住户户籍从业人员中,2006年到本镇行政管辖区域以外从业1个月及以上的人员。
9.实施集中供水的镇:指本镇镇区内,通过管道系统对镇区居民进行集中供水。集中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自来水或者饮用水的标准。不符合国家自来水或饮用水标准,或者水质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检验认定为合格的,虽然其形式为集中供水,也不算集中供水。
10.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的镇:是指镇区居民的生活污水纳入污水收集管网并通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11.有垃圾处理站的镇:是指在镇区内有对垃圾进行集中、转运或各种无毒化处理的垃圾清理场所。不包括只存放垃圾,但不进行任何处理的垃圾堆放场所。
12.通公路的村:指有公路从外部通达到的村。公路是指能通行汽车、拖拉机的道路。
13.通电的村:指能用电进行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活动的村。
14.通电话的村:指能用固定电话或手机与外界联系的村。
15.卫生室:指在本村地域内,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由村集体或个人举办的卫生机构。卫生室有固定场所,从事医疗活动,承担管理职能。不包括专科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16.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的村:是指年底本村村委会驻地的住户的生活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消毒等处理。来自自来水厂的饮用水视为经过集中净化处理。
17.获取饮用水困难:主要指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天以上,或单次取水时间超过半小时。也包括村干部或农户反映的水质混浊、水质超标等现象。
18.实施垃圾集中处理的村:是指本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
19.完成改厕的村:指本村地域内基本消灭了露天粪缸、粪坑、旱厕、简易厕所,大多数或全部居民使用带有化粪池、沼气池或三隔池厕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厕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点场所作为倾倒粪便的场所。
20.水冲式厕所:指有上、下水冲管道设备的厕所。与沼气池相联的、或在农村推广的三隔化粪池式的厕所,由于卫生性能好,也算水冲式厕所
21.住宅:一般指上有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帐篷、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22.住宅面积:指本户拥有的全部住宅的建筑面积,包括自住、租出和空置的住宅建筑面积。
23.农业机械:主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大中小型拖拉机及其配套农具和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其具体解释是:
大中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14.7千瓦(含14.7千瓦即2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有链轨式和轮式两种。
小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小于14.7千瓦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指与大中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牵引和悬挂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例如机引犁、机引耙、机引播种机、旋耕机等农具。不包括旧式农具与半机械化农具改为拖拉机牵引和悬挂的农具。
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指与小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牵引和悬挂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不包括旧式农具与半机械化农具改为拖拉机牵引和悬挂的农具。
联合收割机指在收获过程中同时可以完成几项作业 (如收割和脱粒等)的收割机械,如谷物联合收割机、棉花联合收获机 (摘棉机)。有牵引式和自走式两种。
24.炊事用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中使用的主要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