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国资委根据《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文件精神,拟向社会公开采购2017年法律顾问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律服务事项
(一)为我委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我委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我委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我委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为我委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我委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六)我委规定的其他法律服务。
二、相关要求
(一)服务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提供法律服务的资质,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服务供应商指派律师所具备的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4、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具有律师身份的法学专家受聘法律顾问或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5.指派律师应具有律师职业资格证,并熟悉我委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
6.能为我委提供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服务。
三、服务供应商在服务期间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采购人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与我委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服务供应商应熟悉国企改革和国资监管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
五、服务期间
提供服务期限为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服务期限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六、参与时间及要求
自即日起向江门市国资委审计监督科报名,同时按要求提交书面报价清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类似业绩的合同、指派律师的资格证书和从业经历等材料并加盖公章,于2017年8月31日17:30前送市国资委
我委根据各报名服务供应商提交的资料以及报价情况,综合考虑选择确定最终服务供应商。
联系人;陈晓敏 联系电话:3937509
联系邮箱:1158496189@qq.com
江门市国资委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