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一级一类企业、市属国企受托管理单位:
现将江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市属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江车改办[201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补充要求如下:
一、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企业负责人及其他人员现有公务配车于2017年4月30日前一律封存停驶。
二、我委对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批复后,各参改单位除保留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封存停驶,直至拍卖过户或报废。
三、上述封存停驶车辆由各参改企业负责集中管理。
四、各参改企业的直接主管单位负责对取消车辆封存停驶的检查验收工作。市国资委负责对市属一级一类企业车辆封存停驶的检查验收;市属一级一类企业负责对属下企业车辆封存停驶的检查验收,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市属国企受托管理单位对委托管理企业车辆封存停驶的检查验收,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各参改企业车辆封存停驶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五、请各参改企业抓紧编制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及时报送我委审批。报送时间由原2017年4月18日前调整为2017年5月15日前,其他要求及方案的参考格式仍按照原通知执行。
附件:《关于市属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江车改办[2017]8号)
江门市国资委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