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MBG2021029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基础研究试验发展试行细则》的通知
江科〔2021〕9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我市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提升我市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供给能力,推进基础科学研究和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现将《江门市基础研究试验发展试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科技局反映。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7月7日
江门市基础研究试验发展试行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提升江门市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供给能力为宗旨,集聚高端科技创新资源,突出目标导向,加强开放合作,推进基础科学研究和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发挥科技创新对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8〕7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江门市基础研究试验发展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支持项目包括:江门市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重点项目(以下简称基础重点项目)和江门市基础与理论科学研究类项目(以下简称基础理论项目)两大类。
基础重点项目主要面向于科研人员在自然科学、应用科学或产业与区域创新发展共性、关键性技术进行深入研究,突破重点科学问题,推动前沿核心技术发展。
基础理论项目主要面向于体现公益性、公共性研究机构科研能力和面向社会的支撑服务能力。
上述两类项目内容需在《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重点领域项目实施方案》(粤科基字〔2018〕213号)中的八大重点领域(生命科学、信息科学、材料科学、资源环境、海洋科学、人口健康、工程科学、数据与交叉前沿)内开展研究,或在人文社会科学、公共安全、社会治理等基础上开展以改善民生和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的交叉科学研究。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项目管理,包括指南编制和发布、受理申请、评审立项、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初审推荐、实施管理、资金拨付等,同时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扶持标准
第四条 扶持标准如下:
(一)对预期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及以上水平的一类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每年支持不超过 10 项,同一申请单位每年最多只能立项2项。
(二)对预期研究成果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二类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扶持资金5万元,每年支持项目数量不超过 20 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本级与申请单位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与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按3:7比例分担;与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按1:1比例分担,但市直单位负责项目由市本级财政全额承担。
第六条 基础重点项目扶持资金以事前立项形式一次性拨付。基础理论项目仅以科研立项方式支持,不予以资金扶持。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要求
第七条 申请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江门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且同时为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行业组织、政府服务机构等事业单位及高新技术企业。
(二)科研或经营情况良好,具备研究开发或试验发展所需的科研设备和固定场所,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等,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申请单位的在职科研人员,能提供在申请单位工作的社保或个税材料。
(二)基础重点项目的负责人还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具备相关基础理论知识和独立研究能力。
(三)项目负责人在“江门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上的在研项目(平台类、普惠性政策类、后补助类项目除外)少于2项、项目不存在到期验收而未提交验收申请情形。
(四)项目负责人不存在科研项目严重失信行为。
第九条 同一申报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市级科技部门其他科技类项目。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组建项目团队,并带领团队开展科研工作。为保证项目完成质量,申报项目排名前三的团队成员,不得再以前三名的身份申报项目。
基础重点项目的团队成员中至少有2人(含)以上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一条 鼓励申请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联合申报。申请单位的参与成员比例要大于或等于合作单位。联合申报的合作单位不得超过3个。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周期一般为1至3年。
项目执行起始时间不得早于项目申报时间(以当年项目申报通知截止申报时间为准),且不得晚于立项文件下达之日。
第十三条 项目成果以科技报告、论文、专著、专利、人才培养、省部级以上项目立项等形式体现。
第十四条 申请的项目内容纳入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范畴,科研项目不得违背科研伦理道德。
第四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十五条 根据市科技局下发的年度申报通知要求,项目负责人通过“江门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填报,经申请单位提交后,由所属科技主管部门核对后推荐。市科技局对推荐项目材料复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在指定时间内报送纸质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采用竞争性评选,市科技局根据项目数量及学科领域进行分组,从科技专家库里抽取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进行会议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形成拟立项项目,并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在项目公示期间,任何个人或单位有异议的,可向市科技局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但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不得作为提出异议的理由。市科技局依据有关规定复查,并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提出人或单位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公示无异议的基础重点项目经上报市政府同意后,项目资金计划按程序下达;对公示无异议的基础理论项目直接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登录“江门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完成项目合同书的签订。
合同书内容应与申报书一致。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合同书签订的,视为放弃该项目,由市科技局对该项目进行终止处理。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二十条 经申请单位签字盖章后的合同书是项目实施、经费拨付、中期检查和验收结题的重要依据。项目负责人及承担单位应当按合同书要求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的实施情况记录,保证项目进度。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按照省、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对合同书中以下内容进行变更的,应由项目负责人在合同到期前在“江门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市科技局同意后才能变更。
(一)延期变更。项目负责人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无法完成项目的,应当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提出延期变更申请。延期申请最多申请2次,每次延期不超过1年。
(二)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由于工作调动、出国(境)、死亡伤病及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履行的,可申请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基本条件应具备与原负责人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且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的条件。
(三)团队成员变更。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团队成员的,或团队成员顺序要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协商同意后,由项目负责人在系统提出申请。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终止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合同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验收以合同书约定为考核依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不通过三类:
(一)能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资金使用合规,无科研诚信问题的,验收结论为通过。
(二)未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资金使用合规,无科研诚信问题的,验收结论为结题。
(三)违规使用资金,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弄虚作假或存在其他科研诚信问题,项目基本未开展任何研究工作,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第二十四条 项目发现以下重大风险和问题的,应启动项目终止程序。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推荐主管部门提出终止建议,报市科技局审议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终止。
(一)项目承担单位经多次提醒仍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验收的;
(二)经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且无替代方案,或项目无法实现合同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的;
(三)出现严重知识产权纠纷的;
(四)完成项目研究任务所需的条件无法落实的;
(五)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无法进行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已被撤销、注销或无法取得联系的;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科研不端、有违科研伦理行为,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八)其他严重影响项目合同书履约的。
第七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获得项目资金后,要积极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科研工作,并配合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结题或不通过的项目、第二十四条终止的项目,应追回项目结余及违规使用资金。对项目资金申请过程和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