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实施“南粤家政”工程促进就业若干措施
解读文本: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实施“南粤家政”工程促进就业若干措施
JMBG2020065
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实“南粤家政”工程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人社发〔2020〕329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实施“南粤家政”工程促进就业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31日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实施“南粤家政”工程促进就业若干措施
根据《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南粤家政”工程促进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19〕121号)、《关于推动“南粤家政”工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办发〔2020〕29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入实施“南粤家政”工程,推动我市家政行业规范发展壮大,鼓励家政从业人员提升职业技能,切实发挥家政服务在促进就业方面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扶持家政服务机构发展
(一)江门市“南粤家政”培训基地补贴
1. 申请补贴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单位)为在江门市(含三区四市,下同)办理注册登记、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含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
(2)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安全管理、学员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
(3)制定与开展家政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具体培训教学大纲和培训教学计划;
(4)设置2个以上家政相关专业(工种)培训项目,并具有与开设培训项目、层次、类别、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实训设备;
(5)具备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实训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有满足理论教学要求的专用教室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专业(工种)实训教学需要的实训场所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6)具备培训项目所需师资,其中,培训项目相关专业(工种)中级职称或高级工以上师资不少于2名(其中高级职称或技师以上师资不少于1名)。
(7)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提出本补贴申请之日止,完成150人以上的培训,且获得培训项目相关专业(工种)资格证书、专项技能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由该申请人(单位)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受训人员总数30%。
2. 补贴标准
一次性5万元。
3. 申请材料
(1)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单位设立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安全管理、学员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以及2个以上家政相关专业(工种)培训项目培训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3)申请单位理论、实训教学场地权属或使用凭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4)工作人员花名册;
(5)使用场地消防安全凭证材料;
(6)受训人员报名表;
(7)受训人员花名册;
(8)受训人员获得的培训项目相关专业(工种)资格证、专项技能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9)申请单位基本银行账户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材料原件核实与复印件相符后退回,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下同。
4. 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
(2)资格审核。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补贴条件的单位名单。
(3)名单公示。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局门户网站对补贴单位名单公示7日。
(4)发放补贴。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划拨到申请单位基本银行账户,同时授予申请单位江门市“南粤家政”培训基地牌匾。公示过程中如产生异议,经核实确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核实情况,退回申请单位;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公布。审核发放工作在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不含异议处理时间,下同)。已获得省级“南粤家政”培训基地称号的,由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其基本银行账户。
(二)江门市“南粤家政”培训示范基地补贴
1. 申请补贴条件
自获得江门市“南粤家政”培训基地牌匾之日起,培训规模超过500人次/年,培训对象获得培训项目相关专业(工种)资格证书、专项技能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由该培训基地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超过300人次/年。
2. 补贴标准
一次性20万元。
3. 申请材料
(1)受训人员报名表;
(2)受训人员花名册;
(3)受训人员获得的培训项目相关专业(工种)资格证、专项技能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4)单位基本银行账户原件和复印件。
4. 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
(2)资格审核。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补贴条件的单位名单。
(3)名单公示。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局门户网站对补贴单位名单公示7日。
(4)发放补贴。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划拨到申请单位基本银行账户,同时授予申请单位江门市“南粤家政”培训示范基地牌匾。公示过程中如产生异议,经核实确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核实情况,退回申请单位;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公布。审核发放工作在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
(三)江门市“安心家政”大师工作室补贴及“安心家政”大师工作室领衔大师补贴
1. 申请补贴条件
(1)申请 “安心家政”大师工作室补贴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单位)为在江门市注册登记设立职业培训机构或家政服务机构;
②申请人(单位)有1名“安心家政”大师领衔授艺带徒1名或以上;
③具备进行家政服务技能培训、技术创新、技术交流的工作场地和设施、设备,有相应的工作管理制度。
(2)申请“安心家政”大师工作室领衔大师补贴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申请人具备家政类高级工或以上职业资格(含技能等级),或具备护理类中级以上职称,在家政机构中从事家政培训授课累计满3年(机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参加社会保险),授课对象超过800人;
②申请人在家政服务岗位上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南粤技术能手”“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广东省技术能手”或“江门市技术能手”等奖励或荣誉。
2. 补贴标准
对“安心家政”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贴10万元。对“安心家政”大师工作室的领衔大师给予1500元/月的补贴,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为3年,一人只能享受一次。
3. 申请材料
(1)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单位设立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安全管理、学员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以及家政相关专业(工种)培训项目培训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3)申请单位理论、实训教学场地权属或使用凭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4)工作人员花名册;
(5)使用场地消防安全凭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6)“安心家政”大师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7)“安心家政”大师 申请人的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职称、奖励或荣誉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8)“安心家政”大师申请人授课对象花名册及签到表等材料。
4. 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
(2)资格审核。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补贴条件的单位名单。
(3)名单公示。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局门户网站对补贴单位名单公示7日。
(4)发放补贴。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安心家政”大师工作室建设经费补贴资金划拨到申请单位基本银行账户,将“安心家政”领衔大师补贴资金划拨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同时授予申请单位江门市“安心家政”大师工作室牌匾。公示过程中如产生异议,经核实确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核实情况,退回申请单位;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公布。审核发放工作在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
(四)江门市“南粤家政”培训项目开发补贴
1. 申请补贴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单位为在江门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机构,包括江门市“南粤家政”培训(示范)基地、技工(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创业培训基地、家政相关行业的协会和企业等培训载体;
(2)申请单位开发的家政服务相关职业培训课程标准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技术委员会备案通过,并纳入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目录。
2. 补贴标准
申请单位每开发一个家政服务相关职业培训课程标准项目,给予补贴1万元。
3. 发放程序
申请单位按规定完成家政服务相关职业培训课程标准项目开发任务,且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技术委员会备案通过,纳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目录后,由申请单位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基本银行账户。
(五)江门市家政服务产业园创业服务补贴
1. 申请补贴条件
家政创业项目(团队)自2019年8月15日起入驻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家政服务产业园(创业孵化载体),签订1年期以上的入驻孵化协议,并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登记注册地址在产业园内,成立时间在孵化服务协议期内)。
2. 补贴标准
对项目(团队)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创业服务补贴。每个项目(团队)只能享受一次。
3. 申请材料
(1)入驻孵化协议复印件;
(2)入驻项目(团队)登记注册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3)入驻项目(团队)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入驻项目(团队)的基本银行账户原件和复印件。
4. 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
(2)资格审核。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符合补贴条件的单位名单。
(3)名单公示。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局门户网站对补贴单位名单公示7日。
(4)发放补贴。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划拨到申请单位基本银行账户。公示过程中如产生异议,经核实确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核实情况,退回申请单位;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公布。审核发放工作在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
二、扶持我市家政经营实体发展
(六)“南粤家政”(江门)数字化信息平台员工制家政企业服务补贴
为鼓励家政服务对象使用员工制家政从业人员,促进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发展,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月在“南粤家政”(江门)数字化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发放2000张面值30元的“购买员工制家政服务优惠券”,每月发放总金额最高为6万元,发放期限至2022年12月。消费者凭有效证件注册登录平台,领取优惠券并选择员工制家政从业人员服务的,可凭券享受优惠,每人每月享受优惠不超过4次。
1. 申请补贴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单位为在江门市办理注册登记,并建立规范的员工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的家政服务企业。
(2)企业实行员工制管理,与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用工备案,为其参加社会保险。
(3)企业和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在平台实名注册,并使用平台为客户提供家政服务。
2. 补贴标准
按照企业为消费者提供员工制家政服务获取的优惠券数量,以每张优惠券30元的额度计算补贴总金额。当季领取的优惠券,应当在下一季度内提出补贴申请,过期不予补贴。
3. 申请材料
(1)企业登记注册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2)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3)企业基本银行账户原件和复印件。
4. 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
(2)资格审核。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补贴条件的单位名单。
(3)名单公示。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局门户网站对补贴单位名单公示7日。
(4)发放补贴。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划拨到申请单位基本银行账户。公示过程中如产生异议,经核实确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核实情况,退回申请单位;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公布。审核发放工作在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
(七)江门市家政服务龙头企业补贴
1. 申请补贴条件
在江门市办理注册登记的家政服务企业,建立规范的员工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实行员工制模式管理(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保)的人员在20人以上,或实行灵活就业模式管理(签订服务协议并参加社保)的人员在30人以上,申请年度内服务江门市内客户超过500次以上,并在“广东省家政服务公共平台”建立家政企业、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
2. 补贴标准
一次性10万元。
3. 申请材料
(1)企业登记注册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2)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3)企业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复印件;
(4)客户服务凭证(系统服务记录单)复印件;
(5)企业服务业绩材料(包括:服务项目开发、服务流程标准化、管理制度规范、员工培训程度、客户评价、大额订单、服务产品专利、投入规模等);
(6)企业基本银行账户原件和复印件。
4. 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
(2)资格审核。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补贴条件的单位名单。
(3)名单公示。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局门户网站对补贴单位名单公示7日。
(4)发放补贴。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划拨到申请单位基本银行账户,同时授予申请单位“江门市家政服务龙头企业”牌匾。公示过程中如产生异议,经核实确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核实情况,退回申请单位;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公布。审核发放工作在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
三、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单位)在补贴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停发相关补贴,由发放资金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追回相关款项,收回相应牌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办法中涉及培训类(含培训机构)的补贴,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余部分优先使用上级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资金、就业补助资金,不足部分在县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市级将统筹安排专项资金适当给予补助。资金支出、管理和监督,按省、市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