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加快处理江门市市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解读文本:加快处理江门市市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JMBG2020033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加快处理江门市市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江自然资〔2020〕474
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加快处理江门市市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7月1日
加快处理江门市市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为加快推进江门市市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妥善处理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若干用地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1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房屋在市区城市规划范围内(已批准村庄规划的村庄除外)按城市规划进行管理;房屋在上述范围外的,按照村庄、集镇规划进行管理。
二、城市规划范围内,宅基地使用权有合法的来源材料,地上房屋按照城市规划管理。但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已经竣工的,根据房屋建成时间分类办理确权登记。
(一)在1997年8月26日前建成且至今未扩建、改建、拆建的,按照权属来源确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二)在1997年8月26日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成且至今未扩建、改建、拆建,结合我市市区实际情况,已建房屋建筑总高度在13.8米以内(不含楼梯间高度)的,按照权属来源确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房屋建筑高度超过上述规定的建筑面积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三)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至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符合城乡规划及相关管理规定的,依法补办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权属来源确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规划批准的房屋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过规划审批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三、村庄、集镇规划范围内,宅基地使用权有合法的来源材料,地上房屋按照村庄、集镇规划管理。但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已经竣工的,根据房屋建成时间分类办理确权登记。
(一)在1997年8月26日前建成且至今未扩建、改建、拆建的,当事人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按照权属来源确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二)在1997年8月26日至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且至今未扩建、改建、拆建,结合我市市区实际情况,已建房屋建筑总高度在13.8米以内(不含楼梯间高度)的,按照权属来源确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房屋建筑高度超过上述规定的建筑面积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四、宅基地使用权无合法的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经竣工的,根据房屋建成时间分类办理确权登记。
(一)在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且至今未扩建、改建、拆建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按照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二)在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成且至今未扩建、改建、拆建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按审核确认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三)在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起至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且至今未扩建、改建、拆建,符合建房资格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按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根据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面积,房屋所有权按照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审批确认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四)在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建成且至今未扩建、改建、拆建,符合建房资格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按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根据批准的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对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未办理房屋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的,按照本意见第二点第(二)、(三)小点和第三点第(二)小点的规定确定房屋所有权。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审批确认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五、房屋建成时间及是否存在扩建、改建、拆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确定。房屋存在扩建、改建、拆建的,扩建、改建、拆建完成时间视同房屋建成时间,按照第二、三、四点相应的房屋建成时间的确权规定办理确权登记。
六、本意见适用于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其他县级市可参照办理,也可在本意见基础上结合实际出台本地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确权登记政策。
七、本意见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