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指引
解读文本: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指引
JMBG2020030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
“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指引》的通知
江建〔2020〕113号
江海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的创新发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的有关要求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在江海区实施“评定分离”改革试点的工作部署,我局制定了《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指引》,适用于江海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评定分离”方式的招标类型、项目规模等由试点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确定。现印发供你们参考使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3日
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
“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的创新发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落实招标人负责制,实现招标人权责统一和招标项目“评优择优”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的有关要求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评定分离”改革试点的有关工作部署,制订本操作指引供参考使用。
一、建立招标人内控机制
(一)组建招标监督小组。招标人应组建不少于3人的招标监督小组。其职责是对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开标、筛选、评标、考察、定标等过程进行监督,及时指出、制止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但不得就资格审查或者评标、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的讨论。如开标、筛选、评标或者定标无法继续进行的、相关人员存在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被指出后仍拒绝纠正的、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招标监督小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监督小组监督方式:1.招标监督小组通过全程现场监督的方式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相关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招标人在定标前需要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的,应当在招标监督小组的监督下进行。
2.招标监督小组负责编制本招标项目的监督报告,并于招标投标情况备案时同步向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监督报告内容包括招标监督小组成员名单、职务、联系方式,对招标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及处理措施的记录。
(二)建立招标决策约束制度
1.开标、筛选、评标、定标等事项应当纳入决策约束制度。
2.招标人应制定定标规则并报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当地纪委监委机关,保证定标规则的可追溯性。
定标规则应遵循选择履约能力较强、信用记录良好、投标报价合理的中标候选人的主流价值取向。招标人事先确定的定标规则作为内控机制应保持相对连续性、稳定性,不临时动议,不在招标过程改变既定规则,避免规则沦为一事一议。定标规则可以按照项目的不同类别、不同情况或不同需求分别制定,但各部分规则的适用范围也应当事先确定。
3.招标人应当建立评估机制,对定标结果是否符合定标规则进行评估,以保障定标工作公平公正且符合招标人价值取向。
二、组建定标委员会
(一)招标人在定标程序中采用票决定标法或集体议事定标法的,应组建定标委员会。其职责是根据评标报告,结合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综合因素,按照既定的规则程序,从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实行招标人负责制,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组建和管理。
(二)定标委员会组成方式和人员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成员数量为5人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的组建过程应当由招标监督小组见证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三)定标委员会应当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三、确定定标方法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选择科学、合理的定标方法。
(一)定标方法。定标方法可以采用价格竞争定标法、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定标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定标方法。
1.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投标价法、有效范围的平均值法、平均值法等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不超过3名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具体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人报价相同且影响确定中标候选人时的处理方法。
2.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以票决方式依次确定不超过3名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票决方式有择优票决法、逐轮淘汰法等。具体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3.集体议事定标法。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不超过3名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集体议事定标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议事规则。
(二)定标因素。招标人在择优时应重点考察投标人实力、投标人信誉、信用记录、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因素,这些因素将直接关系到中标人标后能否良好履约。具体定标因素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以下定标因素供参考:
1.投标人实力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纳税情况、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方面。
2.投标人信誉包括信用评价情况、获得各种荣誉、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同时可以重点关注近几年的不良信息,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各种不良处罚、建设单位对其的不良行为记录、履约评价不合格记录以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3.拟派团队履约能力与履约水平考核方式,可以考察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也可以对拟派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进行答辩。
(三)择优标准。招标人在定标程序中采用票决定标法或集体议事定标法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参照以下择优标准:
1.信用评价好的投标人优于信用评价较差的投标人;
2.履约记录良好的投标人优先于有不良履约记录或没有履约记录的投标人;
3. 纳税、财务状况好的投标人优于纳税、财务状况较差的投标人;
4.评标专家给予评价高的投标人优于评标专家给予评价较低的投标人;
5.驻本地机构或团队实力强的投标人优于驻本地机构或团队实力差的投标人;
6.工程业绩技术复杂、难度大、完成质量好的投标人优于工程业绩技术相对简单、难度较小、完成质量差的投标人;
7.获得各级权威性荣誉多的投标人优于获得荣誉少的投标人,优先考虑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行业协会颁发的奖项;
8.无不良行为记录投标人优于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较轻投标人优于不良行为记录较重的投标人;
9.资质高企业优于资质低企业;
10.招标人结合实际,认为有必要依法增加的其他方面的择优标准。
定标委员在择优时优先进行“比优”,无法比优情况下可进行“比劣”。招标人可以在定标规则明确相关择优要素的优先顺序。
四、筛选方法
(一)正式投标人小于等于15家时,全部入围评标程序。
(二)正式投标人大于15家时,参照《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信用评价信息应用指引》中诚信优先入围方法选取15名正式投标人入围评标程序。同时,为了招标人负责制的充分落实,实现招标人的择优需求,招标人可以组建推荐入围委员会,在已入围的15名正式投标人名单以外,另外通过票决方式推荐不超过5名的正式投标人直接入围评标环节。
(三)是否选择票决方式推荐入围及其相应的规则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采用票决推荐入围方式的项目,推荐入围委员会成员数量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人员构成参照定标委员会的组建要求,价值取向和择优标准应当参照招标人的定标规则执行。
(四)原则上开标程序与筛选程序应在同一天进行。
五、评标程序
(一)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试点期间招标人可优先考虑从省专家库中抽取已实施或试行“评定分离”方式有关地域的评标专家,以便评标委员会更准确、更公正合理地执行“评定分离”方式,确保评标程序顺利进行。
(二)资格审查。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资格审查要素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资质等级、投标保证金、项目负责人、进粤登记、合格信用等级、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等。资格审查结论分为合格或不合格两个等级。任一资格审查要素审查结论为不合格的,资格审查结论为不合格。所有资格审查要素审查结论均为合格的,不得以其它理由认定资格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三)商务标评审。评标委员会对照招标文件明确的商务评审标准,对各评标要素逐条进行符合性审查。出现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标准、违反招标文件否决性条款规定或评审标准中规定为不合格的情形的,评价等级为“不合格”。
投标报价评审主要包括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组成是否存在不合理、是否存在需要注意的不平衡报价等情况。
招标文件中设置有成本参考价的,评标专家应同时对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进行评审,认定其是否属于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情形。
各评标要素评审完成后,对投标人给出综合评价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评标要素中有任意一项或以上为“不合格”的,综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每项评标要素评价等级均为“合格”的,综合评价等级为“合格”。评标专家发现投标文件存在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情形的,应当在评标结论中指出。
(四)技术标评审。评标委员会对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技术评审标准,对各评标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创新、绿色等)逐条进行评审,指出存在优点的具体事项,指出存在缺陷和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具体事项。
对评标要素逐条评审时,应当给出具体的评审意见,不得以“合格、不合格、可行、不可行、优、良、中、差”等分级、评价性意见代替。
各评标要素评审完成后,对该投标人给出综合评价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其中“不合格”仅限于投标文件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标准的情形或出现招标文件否决性条款规定的情形。
(五)专家评审意见汇总。在各评标专家独立对所有投标人评审完成之后,评标委员会应汇总各评标专家对同一投标人的评审意见,并对同一投标人给出综合评价等级。
评标委员会在汇总各评标专家意见时,如果有评标专家对汇总意见持保留意见的,则应在《评审意见汇总表》中注明。
评标委员会应指出各投标文件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情况,供定标委员会参考。
(六)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集体会签《评审意见汇总表》后,确定进入定标程序投标人名单,并出具评标报告,评标工作完成。
六、定标程序
(一)定标前考察。招标人在定标前可以对定标候选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经考察,定标候选人的投标所用业绩、奖项等弄虚作假,或是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招标人应如实记录并提交定标委员会参考。
(二)召开定标会。原则上定标会应在评标结束后的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如定标委员会需要对定标候选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或广泛征求意见而需延期进行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召开。
1.采用票决定标法或集体议事定标法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择优与价格竞争的原则,依据定标规则的要求,独立行使投票权或议事权,并记录投票、定标理由和议事过程,以便追溯时查询。
2.定标资料中可以列摆事实,不宜加以评论、转化分级。
3.定标会上定标委员不宜发表任何有关投标人正面或负面的评论。
4.招标监督小组按照定标规则对定标委员的投票行为进行监督,评估是否符合内控机制及价值取向,确保定标委员公平、公正用权。
(三)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定标会上可以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及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的考察、质询情况。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提问。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充分竞争、合理低价的原则,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3名中标候选人并排序。
(四)评标、定标、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对评标、定标、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符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粤建规范〔2018〕6号)的有关规定。
(五)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可以重新组织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具体细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六)提交书面报告。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应当向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七、异议及投诉处理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及投诉处理,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异议和投诉处理中,招标人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对异议和投诉涉及的内容进行复核。
八、有关说明
本指引自2020年7月5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附件:1.定标方法优缺点分析及建议
2.评标实例(供参考)
附件1:
定标方法优缺点分析及建议
一、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最低投标价法、有效范围的平均值法、平均值法等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不超过3名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优点:该定标方法与我市现行的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办法基本一致,实施多年较为成熟,招标程序较简单,能充分体现价格竞争。
缺点:在综合考量中标企业方面相对欠缺。
建议: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工程采用,服务类招标不采用。
二、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以票决方式依次确定不超过3名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票决方式有择优票决法、逐轮淘汰法等。
优点:择优功能突出,具备一定的竞价功能(视招标人定标规则而定)。
缺点:招标人和定标委员存在一定的廉政压力和廉政风险。
建议:票决定标法的效果视招标人的不同情况而定:招标人建立较完善的内控机制和定标规则,能够实现择优和竞价的有机结合;如招标人内控机制和定标规则缺失或不够完善,则可能在择优和竞价上都有所不足,也面临着较大的廉政风险。
三、集体议事定标法。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不超过3名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优点: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定标权,既可以是择优,也可以是竞价,还可以是择优与竞价的有机结合。
缺点: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人廉政压力与廉政风险较大。
建议:招标人如果没有完善的集体议事规则和内控规则加以规避廉政风险、化解廉政压力,则不建议采用集体议事定标法。但运用于建筑设计方案招标较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