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江门市信访局预算公开
第一部分 2017年江门市信访局预算基本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江门市信访局是主管全市信访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网上信访工作;负责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交办、转办信件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信件的办理工作;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各市(区)和市直部门的信访工作;做好信访人民的思想疏导、矛盾化解工作;负责综合分析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和情况征集、筛选工作,提供信访信息和建议;对带有全局性的或重要信访问题开展调研,向党委、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广东省信访条例》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有关处理信访问题的部门或单位提出奖励或处罚的建议;负责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纳入部门预算编制的只有江门市信访局本级单位,没有下属行政(事业)单位。
(二)人员构成情况
江门市信访局共有编制17人,实有人数16人,退休1人。另有雇员2人。
(三)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2017年,市信访局继续扎实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推动信访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加强“两个条例”宣传和培训力度,引导群众依法反映诉求;加强矛盾排查和信息预警,及时化解不稳定苗头;认真贯彻中央和省有关会议精神,强化督办机制切实抓好信访业务规范化建设;继续加大信访积案化解工作力度,努力减少积案存量控制增量;继续做好敏感时期信访维稳工作,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二、收入预算说明
2017年部门收入预算528.85万元,其中:公共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26.17万元,占99.4%;上年结转结余2.68万元,占0.5%。对比上年收入增加的原因:(一)人员经费收入增加;(二)上年结转结余增加。
三、支出预算说明
(一)支出总体情况
2017年部门支出预算528.85万元,其中本年支出528.85万元,占100%,包括: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418.34万元,占79.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54.45万元,占10.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30.36万元,占5.7%;住房保障(类)支出25.7万元,占4.9%。与上年对比,支出增加了86.75万,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收入增加、上年结转结余开支增加。
(二)公共财政预算一般公共预算和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年公共财政预算一般公共预算和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共528.85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含工资福利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和公用支出)426.48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了84.08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收入增加。
项目支出预算有一般行政管理事务99.7万元等。该开支与上年持平。
四、“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2017年江门市信访局局(含下属单位)用财政拨款数开支的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简称“三公”经费)支出合计2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万元。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0万元。
(四)公务接待费支出2万元。
“三公”经费预算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是: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合计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持平。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预算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持平。
(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预算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持平。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持平。
(四)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持平。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25.5万元,与2016年持平。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 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1.3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2.68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6.1万元。
第二部分 2017年江门市信访局局部门预算报表(点击以下链接):
2017年江门市信访局预算公开附表.xls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专款专用资金收入等。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