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八、专款专用支出预算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十、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征收计划表
十二、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三、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十四、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称解释
第一部分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市人力资源配置和社会保障的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开展组织实施人力资源规划、监督检查、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职业资格制度,负责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务员法、雇员管理、博士后管理等人才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建立和研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险体系。
二、机构设置
(一)本部门预算为汇总预算,包括:局本级预算,以及纳入编制范围的下属单位预算。下属单位具体包括:就业服务中心、职业训练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考试院、信息中心和全国博士后创新(江门)示范中心。
(二)本部门内设机构、人员构成情况:
本局科室18个,分别是:办公室、人事监察科、综合规划科、法制科、就业促进科、职业能力建设科、公务员管理办公室、职员和雇员管理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外国专家管理办公室、军队专业干部安置科、工资福利科、财务与保险基金监督科、养老与失业保险科、农村社会保险科、医疗与生育保险科、工伤保险科、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监督支队。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共有编制82人,实有人数134人(含离退休48人,机关雇员8人,纪委派驻3人)。下属单位共有编制126人(包含参公编制25人),实有人数109人(含离退休5人,机关雇员2人)。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预算01表:收支总体情况表
预算02表:收入总体情况表
预算03表:支出总体情况表(按科目)
预算04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预算05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预算06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预算07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预算08表:专款专用支出预算表
预算09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预算10表: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预算11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征收计划表
预算12表:政府采购预算表
预算13表: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预算14表: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是发挥人才新政作用,吸引更多人才前来就业创业;二是创新社会保险服务机制,扩大覆盖面和提高待遇水平;三是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积极维护社会稳定;四是加强能力建设,提升干部队伍活力;五是继续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和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维稳工作;六是配合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七是完善就业实名制系统,着力推进创业和扩大就业。
二、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7年部门收入预算9496.49万元,比上年增加971.94万元,增长11.4%。增加原因:市本级对人才专项资金加大投入力度、新增预算单位全国博士后创新(江门)示范中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9234.99万元,占97.25%;专款专用资金261.5万元,占2.75%。
(二)支出预算说明
1.支出总体情况
2017年支出预算9496.49万元,其中本年支出9496.49万元,占100%,比上年增加971.94万元,增长11.4%。增加原因:新增预算单位全国博士后创新(江门)示范中心、人才专项资金投入加大力度、新增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资金。包括: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4381.52万元,占46.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4541.76万元,占47.8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289.81万元,占3.05%;住房保障(类)支出283.40万元,占2.98%。
2.一般公共预算和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017年公共财政预算一般公共预算和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共9234.99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含工资福利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和公用支出)3645.53万元。
项目支出预算5589.46万元,比上年支出预算数增加2523.13万元,增长82.29%。增加原因:人才专项资金投入加大力度、新增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资金。
主要支出项目有人才专项资金、市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人事考试专项支出、公务员管理专项支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专项经费、专项业务支出等。
基金预算支出为0万元。
三、“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含下属单位)用财政拨款数开支的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简称“三公”经费)支出合计43.16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元。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35.90万元,主要包括公务用车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
(四)公务接待费支出7.26万元,主要包括接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按规定开支的交通、用餐、住宿等费用。
“三公”经费预算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是: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合计43.1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9.33万元,下降17.77%。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预算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预算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35.9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0.78万元,下降42.91%。减少原因:根据财政部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公务用车出行租赁费调整至“其他交通费用”经济分类科目反映。
(四)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7.2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45万元,增长24.96%。增加原因:新增预算单位全国博士后创新(江门)示范中心。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326.39万元(与部门预算中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之和保持一致),比2016年增加15.26万元,增长4.9%。增长原因是:新增预算单位全国博士后创新(江门)示范中心。其中:办公费30.48万元,印刷费2.96万元,邮电费1.8万元,差旅费26.81万元,会议费3.42万元,福利费7.08万元,日常维修费7.3万元,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0万元,办公用房水电费20.6万元,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4.9万元等。
五、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239.5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95.3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62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1082.25万元。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最新情况),本部门共有车辆15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4辆(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工作)、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单价2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2017年本部门预算安排购置一般公务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七、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本部门项目绩效目标实现部分覆盖,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340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专款专用资金收入等。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