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江门市公安局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江门市公安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八、专款专用支出预算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十、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征收计划表
十二、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三、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十四、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称解释
第一部分 江门市公安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江门市公安局是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一)本部门预算为汇总预算,包括:局本级预算,以及纳入编制范围的下属事业单位预算。下属单位为:江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二)本部门内设机构、人员构成情况:
本局科室31个,分别是:指挥中心、政治处、督察支队、法制支队、宣传科、出入境管理支队、治安支队、监管支队、网警支队、科信支队、户政支队、监察科、审计科、警卫支队、禁毒支队、机关党委、交警支队、刑警支队、巡警支队、经侦支队、国保支队、技侦支队、看守所、戒毒所、战训支队、特警支队、情报中心、食药环侦支队、反恐支队、机关事务管理科、警务保障科。
江门市公安局局编制1143人,实有人数1219人(含机关雇员6人),离退休223人。下属单位共有编制5人,实有人数4人。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预算01表:收支总体情况表
预算02表:收入总体情况表
预算03表:支出总体情况表(按科目)
预算04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预算05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预算06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预算07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预算08表:专款专用支出预算表
预算09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预算10表: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预算11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征收计划表
预算12表:政府采购预算表
预算13表: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预算14表: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主要开展维持社会治安和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打击违法犯罪、反恐怖活动等工作。
二、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7年部门收入预算50,824.09万元,比上年增加5,600.39万元,增加12.38%,增加原因是警衔工资调升、装备和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大。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9,786.68万元,占97.95%;其他收入100万元,占0.2%;上级补助收入300万元,占0.6%;上年结转结余637.41万元,占1.25%。
(二)支出预算说明
1.支出总体情况
2017年部门支出预算50,824.09万元,其中本年支出50,824.09万元,占100%,比上年增加5,600.39万元,增加12.38%,主要原因是警衔工资调升、装备和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大。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类)支出42,015.40 万元,占82.68%;教育支出180万元,占0.3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支出4,397.56万元,占8.6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支出2,296.55万元,占4.52%;住房保障支出(类)支出1,934.58 万元,占3.80%。
2.一般公共预算和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出共49,786.68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含工资福利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和公用支出)36,545.53万元,比上年增加7,870.91万元,增加27.45%,增加原因是警衔工资调升、装备和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大。
项目支出预算13,241.15万元,比上年减少1,935.52万元,减少12.75%,减少原因是根据《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广东省基层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的通知》(粤财行[2015]590号)文件精神,逐步提升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水平,把属于公用经费保障范畴,但在专项经费列支的项目,转回公用经费开支。主要支出项目有:行政运行3,510万元,道路交通管理4,196.50万元,信息化建设2,642.14万元,公安业务费支出2,982.51万元。
三、“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江门市公安局用财政拨款数开支的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简称“三公”经费)支出合计1,391万元。
(一)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80万元,主要包括专业用车购置。
(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237万元,主要包括车辆保险、车辆加油、车辆维修。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74万元,主要包括餐费、住宿费、接待杂费。
(四)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
“三公”经费预算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是: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合计1,39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238.1万元,减少14.62%。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预算0万元,与上年持平,原因:根据“零基预算”原则,因公出国(境)经费实行切块管理。对经市外事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安排出访经费的市直单位,由市财政部门在因公出国(境)经费总控制数的额度内统筹安排给出访单位使用,不列入本部门年初预算反映。
(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预算8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80万元,增加100%,增加原因:需更新公安专业用车。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1,23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减少314.1万元,减少20.25%,减少原因:实行公车改革,压缩公车维保养护费用。
(四)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7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4万元,减少5.13%,减少原因:厉行节约,接待事务减少。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7,925.53万元,比2016年增加1,719.92万元,增加27.72%,增长原因是:根据《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广东省基层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的通知》(粤财行[2015]590号)文件精神,逐步提升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水平,把属于公用经费保障范畴,但在专项经费列支的项目,转回公用经费开支。其中:办公费724万元,印刷费141万元,邮电费800万元,差旅费597万元,会议费20万元,福利费43.32万元,日常维修费420万元,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6万元,办公用房水电费1,409万元,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45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237万元等。
五、政府采购情况。
2017 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4,721.5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10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5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2,118.50万元。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最新情况),本部门共有车辆34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辆(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工作)、一般执法执勤用车76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64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37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18台(套)。
2017年本部门预算安排购置一般公务用车4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七、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本部门项目绩效目标实现全覆盖,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14,278.56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专款专用资金收入等。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