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度江门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预算公开
第一部分 2017 年江门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
预算基本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江门市驻京联络处的主要职能: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驻外地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拟定驻外机构的发展和建设规划,制定驻外工作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办法。负责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与中央、国务院及国家各部委办、北京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大专院校的沟通、联系;负责协助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在北京联系引进项目、资金、人才等。负责收集、整理、报送北京社会、经济、科技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开展调查研究,供市领导参考。负责市领导、各市(区)领导以及市直有关部门领导赴北京进行公务活动的联络、接待和服务工作。负责协助处理全市赴京非正常上访人员问题。负责联系、协调市政府驻外地办事机构的相关业务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内设2个部门。
2、人员构成情况。
江门市驻京联络处共有编制13人。实有人数10人(在编人员6人、雇员1人,以费养事合同工3人)、离退休人员4人。
3、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本单位无纳入部门预算的下属单位。
(三)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部门年度发展计划、工作目标。
一、我们驻京联络处继续扩大“院士专家顾问团”的队伍,充分利用北京人才济济的优势,将一些非江门籍的人才也通过我们的努力,列入顾问团队,共同为江门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二、我们有计划,尽可能地多组织院士专家顾问团的成员们,多一些时间到江门去,参观访问,与市政府及众多的公司和企业进一步建立联络,为江门的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渠道和资源。
三、着力于加强产学协同创新,我们联络处依托院士专家顾问团,深化与科技部门的合作与交流,推进人才、技术、资金、信息等要素高效对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加强成果转化的统筹协调和综合服务,推动高技术成果落地转化。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创新载体与江门市相关产业、企业实现有效对接。
四、不断学习,不断探索新思路、新起点。注重改革的前瞻性、连续性、一致性和稳定性。
二、收入预算说明
2017年部门收入预算445.32万元,(比2016年部门收入预算490.88万元,减少45.56万元,减少原因是工作业务及人员变动减少经费)。其中:公共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83.32万元,占86.1%;基金预算收入0万元,占0%;专款专用资金收入52万元,占11.7%;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占0%;事业收入0万元,占0%;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0万元,占0%;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0%;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占0%;上年结转结余10万元,占2.2%。
三、支出预算说明
(一)支出总体情况
2017年部门支出预算445.32万元,其中本年支出445.32万元,占100%,(比2016年部门支出预算490.88万元,减少45.56万元,减少原因是工作业务及人员变动减少经费)。包括: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379.49万元,占85.2×%;国防(类)支出0万元,占0%;公共安全(类)支出0万元,占0%;教育(类)支出0万元,占0%;科学技术(类)支出0万元,占0%;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万元,占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29.75万元,占6.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15.22万元,占3.4%;节能环保(类)支出0万元,占0%;城乡社区(类)支出10万元,占2.3%;农林水(类)支出0万元,占0%;交通运输(类)支出0万元,占0%;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类)支出0万元,占0%;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万元,占0%;金融(类)支出0万元,占0%;国土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万元,占0%;住房保障(类)支出10.87万元,占2.4%;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万元,占0%;国债还本付息(类)支出0万元,占0%;其他支出(类)支出0万元,占0%。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结转下年支出0万元,占0%。
(二)公共财政预算一般公共预算和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017年公共财政预算一般公共预算和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共445.32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含工资福利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和公用支出)237.02万元。
项目支出预算208.3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1、公务接待费50万元;2、专项业务支出88万元;3、物业管理费7万元;4、公务出行租赁费1.3万元;5、四市三区上缴经费支出52万元;6、办公室装修费1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2017年江门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用财政拨款数开支的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简称“三公”经费)支出合计78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万元。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8万元,主要包括车辆维修、保险、汽油、停车费等。
(四)公务接待费支出50万元,主要包括公务接待费。
“三公”经费预算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是: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合计 78 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23.3万元。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预算 0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预算 0万元。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28 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8.3万元,减少原因:根据财政部制定的《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有关规定,租车费用从2017年起列“30239其他交通费用“,不列入”30231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厉行节约减少公车运行费用
(四)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50 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5 万元,减少原因:执行中央中纪委的有关规定,减少公务接待费的开支。 。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379.49万元(与部门预算中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之和保持一致),比2016年384.16万无(减少)4.67万元,减少率4。67%,(减少)原因是:工作业务及人员变动减少经费。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本部门2017年没有政府采购预算。)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6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6辆(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工作)、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7年,我们的重点目标就是在北京着力抓好和巩固两个专家团队的工作,为江门市政府实现:“推动大协同、建设大平台、实施大专项、构筑大梯队、强化大服务、优化大环境”六项重点工作做出我们的贡献。绩效管理效果优良。强化招商,多渠道推进。我处积极利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拥有的社会资源拓展工作职能,强化招商引资工作。通过联系驻外机构、各商会和企业联合会等,积极推介江门市的发展情况和企业情况,把适合经济发展和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好项目引进江门,拓展招商引资工作。我处领导带头招商、利用联络处搭建平台,通过一系列措施,拓展招商渠道,均取得明显成效。
第二部分 2017年江门市局部门预算报表(按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报表格式全部公开)
预算01表:收支总体情况表
预算02表:收入总体情况表
预算03表:支出总体情况表
预算04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预算05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预算06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预算07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预算08表:专款专用支出预算表
预算09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预算10表: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预算11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征收计划表
预算12表:政府采购预算表
预算13表: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预算14表: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为便于社会公众的理解,各部门需对公开内容中涉及的专业名词进行解释,格式如下:(以下专业名词解释供参考,各部门可以根据公开内容中涉及的专业名词自行予以增减)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专款专用资金收入等。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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