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江门市委政法委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江门市委政法委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七、政府性资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八、专款专用支出预算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十、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征收计划表
十二、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三、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十四、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称解释
第一部分 2017年江门市委政法委概况
一、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政法委员会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市委政法委机关于2016年12月完成重组。市社会工作委员会由单独设置调整为与市委政法委机关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防范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委政法委机关合署,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政法委机关。上述机构实行一体化运作。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与部署,把握正确政治方向,统一政法各单位的思想和行动;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全市政法、综治、维稳、社会建设、法治建设工作。
(2)组织推进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3)指导、协调全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4)牵头组织有关社会工作政策的研究制定。
(5)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防范工作。
(6)统筹全面依法治市工作。
(7)牵头组织推进全市司法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工作,组织落实有关法治建设改革工作任务。
(8)研究和指导全市政法队伍建设;组织和指导全省政法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协助考察、管理政法各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
(9)统筹指导全市政法宣传工作;研究协调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网络舆情监控分析、引导和应急处置等工作;研究规划和组织推进全市政法信息化建设。
(10)承办省委政法委和市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一)本部门无下属单位,部门预算为委本级预算。
(二)本部门内设机构、人员构成情况:
市委政法委机关设12个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政治处、研究室、舆情信息科、一科、二科、三科、四科、五科、六科、法治监督室、依法治市科。
市委政法委机关共有行政编制40名,事业编制2名,雇员编制13名。实有在岗人数46人,离退休9人。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详见附件表格)
预算01表:收支总体情况表
预算02表:收入总体情况表
预算03表:支出总体情况表
预算04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预算05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预算06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预算07表:政府性资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预算08表:专款专用支出预算表
预算09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预算10表: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预算11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征收计划表
预算12表:政府采购预算表
预算13表: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预算14表: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2017年,市委政法委要围绕市委中心工作任务,积极主动做好维稳工作,贯彻落实“准、快、狠、小”工作原则,抓好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健全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积极主动做好综治平安工作,健全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约束性指标考评机制,抓好“中心+网格化+信息化”建设。积极主动做好依法治市工作,抓好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和法治镇(街)创建工作,落实司法体制改革措施。积极主动做好基层治理工作,培育社会治理创新观察项目,抓好公共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公共服务站建设,推进公益创投活动,强化基层社区服务和社区治理工作。从严从实抓好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培训机制、干部成长机制、领导干部下基层抓落实工作制度、督查巡查机制和政治督察机制,确保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落到实处。
二、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7年收入预算1764.02万元,比上年增加772.57万元,增加77.92%,增加原因主要是机构重组。其中:一般公共预算1764.02万元。
(二)支出预算说明
1、支出总体情况
2017年部门支出预算1764.02万元,其中本年支出1764.02万元,比上年年增加772.57万元,增加77.92%,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机构重组。包括: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1431.61万元,比上年增加658.53万元,占81.1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71.84万元,比上年增加67.29万元,占9.74%;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86.91万元,比上年增加32.54万元,占4.93%;住房保障支出73.65万元,比上年增加29.19万元,占4.18%;2017年公共安全支出比上年减少15万元,占0%。
2、一般公共预算和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和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共1764.02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含工资福利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和公用支出)1137.42万元。
项目支出预算626.60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政法专项工作经费48万元;政法队伍建设专项经费25万元;维稳工作经费23万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24万元;防范专项经费23.5万元;创建平安江门工作经费43万元;社会矛盾化解专项经费10万元;江门市法学会专项经费10万元;专项业务支出142.5万元(包括专项会议费5.5万元,业务培训支出30万元,办公设备购置14万元,公务出行租赁经费4.2万元,其他专项业务支出88.80万元);大型修缮经费10万元;司法救助金(核拨)30万元;社会管理专项工作经费49.6万元;社会创新管理调研考察经费15万元;公益创投项目经费127万元;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经费46万元。
三、“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2017年市委政法委用财政拨款数开支的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简称“三公”经费)支出合计14.22万元。包括: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万元。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9万元。
(四)公务接待费支出5.22万元。
“三公”经费预算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是:2017“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合计14.2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7.71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预算0元。减少原因:根据“零基预算”原则,因公出国(境)经费实行切块管理。对经市外事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安排出访经费的市直单位,由市财政部门在因公出国(境)经费总控制数的额度内统筹安排给出访单位使用,不列入本部门年初预算反映。
(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预算0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9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四)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5.2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7.81万元,减少原因:严格按照“八项规定”,规范管理,厉行节约,进一步缩减公务接待费。
四、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113.26万元,比上年增加29.73万元,增长原因是:机构重组,人员增加。其中:办公费25.78万元,水费1万元,电费5万元,邮电费3万元,物业管理费2万元,差旅费6万元,维修(护)费2万元,培训费2万元,公务接待费1.22万元,劳务费5万元,委托业务费2万元,工会经费13.10万元,福利费1.5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9万元,其他交通费用33.3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3万元。
五、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额161.7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5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1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100.75万元。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2017年本部门预算安排购置一般公务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七、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本部门项目绩效目标实现全覆盖,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拨款654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专款专用资金收入等。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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