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江门仲裁委员会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江门仲裁委员会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预算总表之二
三、收入总体情况表
四、支出预算总表(按资金性质)
五、支出预算总表(按支出构成)
六、支出总体情况表
七、基本支出(工资福利和对个人补助)
八、基本支出(社会保障)
九、基本支出(商品和服务)
十、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十一、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表
十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十三、公共财政预算拨款之二
十四、专款专用支出预算表
十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收支计划表
十六、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七、人员基本情况表
十八、公用基本情况表
十九、高等学校学生人数基本数字表
二十、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工资福利、补助
二十一、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商品和服务预算表
二十二、公共财政预算拨款项目支出预算表
二十三、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二十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十五、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二十六、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二十七、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江门仲裁委员会概况
一、主要职责
江门仲裁委员会是主管全市仲裁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仲裁法和其它的经济民事法规。依法独立地仲裁国内外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行使终局裁决权。依法确认经济合同和仲裁协议的效力。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等。
二、机构设置
(一)本部门无下属单位,部门预算为仲裁委本级预算。
(二)本部门内设机构、人员构成情况:
本委没有内设机构。
江门仲裁委员会编制7人,实有5人,离退休0人。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
预算01表:收支总体情况表
预算02表:预算总表之二
预算03表:收入总体情况表
预算04表:支出预算总表(按资金性质)
预算05表:支出预算总表(按支出构成)
预算06表:支出总体情况表
预算07表:基本支出(工资福利和对个人补助)
预算08表:基本支出(社会保障)
预算09表:基本支出(商品和服务)
预算10表: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预算11表:政府性资金预算收支情况表
预算12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预算13表:公共财政预算拨款之二
预算14表:专款专用支出预算表
预算15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收支计划表
预算16表:政府采购预算表
预算17表:人员基本情况表
预算18表:公用基本情况表
预算19表:高等学校学生人数基本数字表
预算20表: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工资福利、补助
预算21表: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商品和服务预算表
预算22表:公共财政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表
预算23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预算24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预算25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预算26表:一般预算项目支出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预算27表: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围绕工作大局,融入市场经济建设。把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使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作为仲裁的根本任务,主动融入市场经济,营造良好的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二)坚持不懈宣传仲裁法律制度,提升江门仲裁委的影响力。继续加强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推广,优化创新宣传机制,打造仲裁立体化宣传模式,不断提高仲裁社会认知度。
(三)创新管理模式,提升江门仲裁公信力。公正高效是仲裁的核心竞争力,要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要求为契机和动力,乘势而上,创新管理模式,提升江门仲裁的公信力。
(四)坚持以人为本,加强仲裁队伍建设。事业发展在人,必须始终把队伍建设摆到突出位置。
(五)强化横向联络,营造良好外部环境。江门仲裁事业的发展进步离不开社会各界的支持,必须营造良好的外部工作环境特别是司法监督环境。
二、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6年部门收入预算113.7万元,由于2015年本部门未纳入部门预算单位,无法进行数据增减变化情况对比分析,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82.03万元,占72.15%;基金预算收入31.67万元,占27.85%。
(二)支出预算说明
1.支出总体情况
2016年部门支出预算113.7万元,由于2015年本部门未纳入部门预算单位,无法进行数据增减变化情况对比分析,其中本年支出113.7万元,占100%。包括:公共安全(类)支出79.73万元,占70.1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2.3万元,占2.02%;城乡社区(类)支出31.67万元,占27.85%。
2.一般公共预算和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和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共113.7万元,由于2015年本部门未纳入部门预算单位,无法进行数据增减变化情况对比分析。其中:
基本支出(含工资福利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和公用支出)24.88万元。
项目支出预算57.15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专项业务支出7.15万元;仲裁案件办案经费50万元;大型修缮31.67万元。
其他支出0万元。
三、“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6年江门仲裁委员会用财政拨款数开支的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简称“三公”经费)支出合计0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万元。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0万元。
(四)公务接待费支出0万元。
“三公”经费预算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合计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预算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预算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四)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四、机关运行经费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无增减变化。
五、政府采购情况
2016 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8.8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 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31.67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7.15万元。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工作)、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1辆,其他用车主要是业务保障用车,主要用于仲裁委员会仲裁业务办理、业务培训、业务会议以及其他不宜采取社会化出行方式保障的工作任务等;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2016年本部门预算安排购置一般公务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七、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6年本部门项目资金使用仲裁费收费返拨安排,主要用于支出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没有纳入绩效目标管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专款专用资金收入等。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公共安全支出:反映司法仲裁事务支出。
十五、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反映用于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