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江门市委政法委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江门市委政法委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预算总表之二
三、收入总体情况表
四、支出预算总表(按资金性质)
五、支出预算总表(按支出构成)一
六、支出总体情况表
七、基本支出(工资福利和对个人补助)
八、基本支出(社会保障)
九、基本支出(商品和服务)
十、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十一、政府性资金预算收支情况表
十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十三、公共财政预算拨款之二
十四、专款专用支出预算表
十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收计划表
十六、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七、人员基本情况表
十八、公用基本情况表
十九、高等学校学生人数基本数字表
二十、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工资福利、补助
二十一、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商品和服务预算表
二十二、公共财政预算拨款项目支出预算表
二十三、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二十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十五、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二十六、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二十七、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称解释
第一部分 2016年江门市委政法委概况
一、主要职责
市委政法委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市委政法委员会机关与市委维稳办、市委防范办、市综治办合署办公.
主要工作职能包括: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的决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组织对有关法律和重大政策的调查研究,指导政法工作改革,领导和管理法学会工作;研究处理政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提出建议;对一定时期的政法工作作出全局性部署,并检查督促落实。支持和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协调、督促全市有关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研究加强全市政法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措施,协助市委组织部考察、管理政法部门领导干部;指导和检查督促政法部门抓好队伍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组织、推动政法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承办市委和省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机构设置
(一)本部门无下属单位,部门预算为委本级预算。
(二)本部门内设机构、人员构成情况:
本委科室7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处、执法督查室、调研指导科、综治科、综合业务科、维稳科。
江门市委政法委共有行政编制27人,实有人数35人(含雇员11人),离退休10人。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
(详见附件)
预算01表:收支总体情况表
预算02表:预算总表之二
预算03表:收入总体情况表
预算04表:支出预算总表(按资金性质)
预算05表:支出预算总表(按支出构成)一
预算06表:支出总体情况表
预算07表:基本支出(工资福利和对个人补助)
预算08表:基本支出(社会保障)
预算09表:基本支出(商品和服务)
预算10表: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预算11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预算12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预算13表:公共财政预算拨款之二
预算14表:专款专用支出预算表
预算15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收计划表
预算16表:政府采购预算表
预算17表:人员基本情况表
预算18表:公用基本情况表
预算19表:高等学校学生人数基本数字表
预算20表: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工资福利、补助
预算21表: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商品和服务预算表
预算22表:公共财政预算拨款项目支出预算表
预算23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预算24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预算25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预算26表: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预算27表: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2016年,市委政法委要围绕市委中心工作任务,狠抓司法体制改革,狠抓维护社会稳定,狠抓邪教防范处理工作,狠抓平安侨都建设,狠抓政法队伍建设,努力实现全市政法工作主要指标在全省排名争先进位,为推动市委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落实保驾护航,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二、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6年部门收入预算991.45万元,比上年增加18.67万元,增加1.92%,增加原因是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及零基预算方法,结合本单位年度工作任务安排经费。其中:一般公共预算经费991.45万元。
(二)支出预算说明
1、支出总体情况
2016年部门支出预算991.45万元,其中本年支出991.45万元,占100%,比上年增加18.67万元,增加1.92%,增加原因是人员变动及待遇调整。包括: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773.08万元,占77.97%,与上年相比减少5.08万元,主要原因是按照工作需要支出,厉行节约;公共安全支出15万元,占1.51%,与上年相比增加15万元,主要原始是按照工作实际需求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4.55万元,占10.55%,与上年相比增加10.48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54.37万元,占5.48%,与上年相比增加2.34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住房保障支出44.46万元,占4.48%,与上年相比减少2.05,按规定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和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和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共991.45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含工资福利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和公用支出)658.79万元。
项目支出预算332.66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政法委专项工作经费63万元,维稳工作经费23万元,610工作经费18.5万元,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经费24万元,平安江门工作经费43万元,社会管理网格化建设工作经费10万元,政法队伍建设专项经费25万元,市法学会专项经费8万元,司法救助金(核拨)30万元等。
三、“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2016年市委政法委用财政拨款数开支的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简称“三公”经费)支出合计21.93万元。包括: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万元。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8.9万元。
(四)公务接待费支出13.03万元。
“三公”经费预算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合计21.9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9.1万元。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预算0元。减少原因:根据“零基预算”原则,因公出国(境)经费实行切块管理。对经市外事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安排出访经费的市直单位,由市财政部门在因公出国(境)经费总控制数的额度内统筹安排给出访单位使用,不列入本部门年初预算反映。
(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预算0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8.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3.1万元,减少原因:公车改革后保留的公务用车大幅减少,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也相应减少。
(四)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13.0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6万元,减少原因:继续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中央省市有关公务接待的标准,按规定减少公务接待预算安排。
四、机关运行经费。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83.53万元,比 2015年增加27.32万元,增长的原因是计算口径新增了“其他交通费用”,同时根据工作需求实际支出。其中:办公费15.4万元,印刷费4.5万元,邮电费3万元,差旅费4.8万元,会议费2万元,福利费1.02万元,日常维修费1.5万元,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0万元,办公用房水电费10万元,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1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万元,租赁费2万元,培训费2万元,公务接待费1.03万元,劳务费1.5万元,委托业务费1万元,工会费2万元,其他交通费用24.41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37万元等。
五、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84.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61.5万元。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2016年本部门预算安排购置一般公务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七、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6年,本部门没有组织对项目进行预算绩效评价。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专款专用资金收入等。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