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江门市台湾同胞台属联谊会预算公开
2015年江门市台湾同胞台属联会预算
基本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江门市台湾同胞台属联谊会是市编办批准设立的人民团体。工作职能主要是广泛团结和引导台胞、台属、台商、台生热爱祖国,拥护党的方针政策,进一步扩大爱国统一战线,帮助他们排忧解难,积极开展联谊工作。联合起来,坚决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加强两岸交流,为争取台湾早日回归祖国,实现祖国统一而努力。
纳入部门预算下属单位0个。
(二)人员构成情况
江门市台湾同胞台属联谊会编制3人(均为事业编制),实有人数4人,其中退休1人。
(三)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召开台胞台属春节、中秋座谈会,增强本会凝聚力;加强对台宣传教育工作;慰问和帮助台胞台属解决困难,体现党和政府关怀;开展对台交流,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协助开展对台招商引资工作,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
二、收入预算说明。
2015年本部门收入预算95.0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95.01万元,占100%。)比上年收入预算94.84万元增加0.17万元,收入预算增长0.18%。主要原因是工资福利性支出和对个人家庭补助略有增长,需要增加下拨经费。
没有基金预算、专款专用资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事业收入和其它收入。
三、支出预算说明。
(一)支出总体情况
2015年部门支出95.01万元,其中本年支出95.01万元,占100%。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95.01,占100%。比上年支出预算94.84万元增加0.17万元,支出预算增长0.18%%。主要原因是工资福利性支出和对个人家庭补助略有增长,需要增加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没有基金预算):
2015年一般公共服务支出95.01万元。主要包括:
基本支出(含工资福利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56.51万元。比上年53.22万元增加3.29万元,增长6.18%。
项目支出预算38.5万元:主要的支出项目如下:
1、台胞台属联谊经费8万元,与上年持平。
2、其它专项业务经费13.5万元,与上年持平,;
3、台胞台属宣传教育专项经费3万元, 与上年持平;
4、困难台胞补助经费6万元,与上年持平;
5、对台交流经费8万元,与上年持平;
四、“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2015年江门市台湾同胞台属联谊会用财政拨款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简称“三公”经费)共3万元。
(一) 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与上年持平;
(二) 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万元,与上年持平;
(三) 公务车运行维护费支出3万元,与上年持平;
(四) 公务接待费支出0万元,与上年持平。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5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95.01万元,比2014年94.84万元增加0.17万元,主要原因是工资福利性支出和对个人家庭补助略有增长。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5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第二部分 2017年江门市台湾同胞台属联谊会部门预算报表
预算01表:收支预算总表
预算02表:收入预算总表
预算03表:支出预算总表(按科目)
预算04表: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预算05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表
预算06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经济分类)
预算07表: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
预算08表:专款专用支出预算表
预算09表: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表
预算10表:项目支出预算表
预算11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征收计划表
预算12表:政府采购预算表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专款专用资金收入等。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