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2020〕34号
JMFG2020022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7日
江门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18〕43号)文件精神,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减轻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压力,加强企业与金融机构协作和互信,帮助企业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努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设立江门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下称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为规范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专项扶持资金是指由我市各级人民政府或国有企业统筹出资设立,专门为江门市行政区域内有还贷资金需求且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企业,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
第二章 协调机制和运营机构
第三条 建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国资工作的领导牵头,市国资委、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各市(区)人民政府参与的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协调机制,负责协调市级各银行机构,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定期听取融资专项扶持资金运行情况报告等工作。有关工作分工如下:
(一)市国资委: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申报资金预算、绩效目标,跟踪项目实施、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自评;负责制订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协调机制方案;负责与江门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江门金控)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江门金控负责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运营,督促江门金控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和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日常管理细则;负责江门金控和银行合作的监管工作;负责核定国有企业出资成本;根据政策变化和市场需求情况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停止运行融资专项扶持资金项目。
(二)市金融工作局:加强与江门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沟通联系,抓好金融风险防控;协调各银行机构,推动银行机构开展融资专项扶持资金支持企业融资业务。
(三)市财政局:汇总编制融资专项扶持资金预算,审核资金绩效目标;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资金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四)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配合市金融工作局协调银行机构,推动银行机构开展融资专项扶持资金支持企业融资业务;抓好金融风险防控,维护金融稳定,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五)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应由当地出资的资金,协调推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工作在属地开展。
第四条 江门金控是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运营机构,负责融资专项扶持资金日常管理和运营,制订内部审批流程和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日常管理细则,起草与合作银行的合作协议。接受市国资委对该项业务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章 资金安排
第五条 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由我市各级人民政府或国有企业统筹出资设立,资金首期规模1亿元,其中:江门市投资有限公司出资3000万元,江门金控出资2000万元,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各出资800万元,恩平市出资200万元。
第六条 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高效运转、封闭运作、专款专用”的原则。
(一)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作,独立核算,保证资金安全。
(二)企业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7个自然日,由合作银行按时回拨,保证资金的及时回笼,做到循环使用。
(三)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如无法同时满足企业需求时,应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选定扶持企业;若出现同时申请的情况,按未享受过本专项资金扶持的优先于已享受过扶持的原则办理。
第四章 扶持对象
第七条 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取得经营范围相关的行政许可,诚信经营的法人企业(房地产业除外),且为一般纳税人;
(二)符合合作银行续贷条件,合作银行同意续贷。
第五章 合作银行
第八条 按照“贷款余额和企业覆盖面兼顾”原则,公平、公开、公正选择和确定合作银行,优先选择贷款余额较多的银行。江门金控按委托协议进行遴选,报市国资委同意后确定合作银行。
江门金控要制定合作银行的考核机制报市国资委审批,考核结果作为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存放合作银行以及合作银行退出的依据。
第九条 合作银行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江门市注册成立或设有分支机构且有信贷审批权;
(二)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贷款风险防控能力较强;
(三)有足够的信贷额度,确保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第六章 资金使用额度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 额度:单笔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使用额度应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以内,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 期限:单笔资金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个自然日。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费和费率: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采用差别化收费方式,资金使用前二日的日综合费率为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超过二日的,超过部分的日综合费率为0.4‰。
专项资金使用时间最短为一日,专项资金的使用、续贷、还款流程在一日内完成的,按一日收取资金使用费。
第十三条 费用收取方式。资金使用费的收取方式分为企业直接向江门金控预缴和江门金控授权银行代收,具体由江门金控与合作银行商定。
第十四条 融资专项扶持资金设运营费用。
第十五条 风险准备金:资金使用费及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产生的利息在扣除运营费用、有关税费及国有企业的出资成本后,结余部分转作风险准备金留存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主账户。国有企业的出资成本由江门金控报市国资委核定。风险准备金的使用范围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运营后根据实际情况,经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协调机制审议确定。该资金项目运营结束后,风险准备金转作收益,按各出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章 资金监控
第十六条 江门金控设立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主账户,该账户应在合作银行当中通过遴选择优确定。江门金控负责资金主账户与开设在各合作银行的资金分账户之间的资金归集、分配、调拨。
第十七条 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为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企业提供转贷周转资金。
第八章 监督和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信息报送机制。江门金控定期统计业务数据,汇总专项资金运营情况及合作银行贷款数据,向市国资委汇报。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出现风险时,江门金控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九条 建立定期审计机制。市国资委每年定期委托中介机构对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对政策执行效果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各职责单位、江门金控、各合作银行对可能使融资专项扶持资金面临风险的情形应及时预警。
第二十一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一)申请企业必须对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追回资金,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奖惩,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报资金资格。
(二)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出现如下情形的,依法追究责任:
1.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信息优势,私自向申请使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收取额外费用,或倒卖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指标的;
2.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操作致使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发生损失的;
3.合作银行单方面原因导致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不能按期收回,或合作银行未能足额归还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
(四)江门金控相关人员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发生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九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27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