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联:图解:一图读懂《江门市商务局支持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JMBG2020023
各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江门市商务局支持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商务局
2020年5月11日
江门市商务局支持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策措施的激励引导作用,促进会展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25号),结合我市实际,就支持会展业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补贴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商事登记的专业展览场馆经营者。
(二)在我市专业展览场馆举办展览活动的主办机构或承办机构。
二、补贴的范围
第三条 在我市专业场馆举办的大型展览项目。
(一)展览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正式展期不少于3天的专业贸易类展览(以促进贸易成交、技术交流、经济合作、项目投资、服务推广等为主要目标、以专业观众为主要对象的展会),给予场地租金5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展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展览面积达到15000平方米,正式展期不少于3天的消费类展览(面向社会大众、以产品现场促销、售卖为主的展览),给予场地租金3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展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 在我市专业场馆举办的重点展览项目。
(一)补贴获得国际展览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亚洲展览会议联盟(AFECA)等国际性或区域性会展组织认证的会展项目在我市举办,每个项目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补贴举办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专业贸易类展览,对展览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正式展期不少于3天的展览,每个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参照《江门市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实施方案》(江府办函〔2017〕279号确定〕
(三)省级以上行业组织主办的,在行业内有较强影响力的展览,展览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正式展期不少于3天的,每个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五条 外地机构组展参展的项目。
(一)对外地组展机构(展览主办机构或承办机构)在我市举办的,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正式展期不少于3天的展览,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在我市举办展览总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外地参展机构租用的展览面积不少于总面积50%的展览,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本条所称“外地组展机构”、“外地参展机构”,指在江门市行政区域以外办理社会组织登记或商事登记的机构。
第六条 会展业宣传推广项目。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标准的展览,在江门市外有国家正式刊号的媒体,或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上进行宣传推广的,给予宣传费用15%的一次性补贴,每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万元。
(二)经审核入库的专业场馆,在江门市外有国家正式刊号的媒体,或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上对本场馆进行宣传推广的,给予宣传费用10%的一次性补贴,每年单个场馆补贴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对我市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展览项目,需要超出上述扶持范围和标准的,由主办机构在活动举办前3个月,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展会相关材料,市商务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扶持。
第八条 第三、四、五、六条补贴措施可叠加享受,但每条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内容申请补贴。
三、审核入库与核查
第九条 意向申报补贴的项目实行预先审核入库管理,其中展览项目需于活动举办前60日以上,宣传推广项目需于内容刊出前30天以上,向江门市商务局提出项目审核入库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审核入库申请表格和资料清单可在江门市商务局网站下载。
第十条 已办理审核入库的项目,项目实施时需由市商务局授权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机构核查后出具核查结果证明。
(一)展览项目需于活动举办前提前10个工作日,由主办机构或承办机构通知核查机构届时对活动进行现场核查,并提供现场核查的便利条件。
(二)宣传推广项目需于电子媒体宣传内容刊出前提前3个工作日,由主办机构或承办机构向核查机构提供刊载宣传内容的网页网址、电视频道、电台频率及播出时段等便于核查的资料。
四、申报流程
第十一条 每年开展一次项目补贴申报,市商务局负责制订申报指南,在指定的政府网站上公布,由项目所在场馆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接受申报。
第十二条 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接受申报后,对项目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初审,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组织专家团队进行项目评审,拟定补贴项目和补贴金额,上报市政府审定。
五、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补贴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和展览场馆所在市(区)财政按1:1比例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1-江门市会展扶持项目审核入库申请指南20200518.doc
3-江门市扶持会展项目审核入库申请表20200518.doc
4-江门市会展宣传扶持资金审核入库申请表2020051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