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2013〕2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推动全市工业企业诚信建设,扶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我省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指导意见》(粤发〔201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诚信经营是企业发展的根本”的理念,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增强企业信用观念和信用风险防范意识,重点培育和帮扶一批诚信绿卡骨干企业发展。通过实施诚信绿卡计划,推动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更好地发挥其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规模支撑和引领示范作用,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明确发展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凡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统称“骨干企业”。我市培育发展骨干企业目标:
——2013年底,全市骨干企业达到44家,包括50亿元(含50亿元)至100亿元企业1家、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企业3家。
——2015年底,全市骨干企业达到64家,包括50亿元(含50亿元)至100亿元企业4家、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企业5家。
——2016年底,全市骨干企业达到74家,包括50亿元(含50亿元)至100亿元企业8家、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企业6家。
——2017年底,全市骨干企业达到94家,包括50亿元(含50亿元)至100亿元企业12家、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企业7家。
——2020年底,全市骨干企业达到114家,包括50亿元(含50亿元)至100亿元企业17家、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企业15家。
三、扶持服务范围
开展诚信绿卡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将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凡信用等级达到A级或B级的企业统称为“诚信绿卡企业”,其中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统称为“诚信绿卡骨干企业”。凡“诚信绿卡企业”均可享受本意见第五点提出的主动服务措施;而“诚信绿卡骨干企业”在享受主动服务措施的同时,还可享受本意见第四点提出的各项扶持措施。
四、诚信绿卡骨干企业扶持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本级和各市、区统筹资金设立扶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专项资金,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重点帮扶诚信绿卡骨干企业发展,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增资扩产、兼并重组、自主创新、管理团队建设等项目。此外,市本级现已设立扶持企业发展相关的节能、科技、外贸、名牌名标、上市等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诚信绿卡骨干企业发展。市有关部门在财政扶持资金涉及的项目储备、申报和推荐工作中,对符合条件的诚信绿卡骨干企业优先列入扶持名单。
(二)给予诚信绿卡骨干企业管理团队激励。以A级诚信绿卡骨干企业最高管理层的正、副总经理(厂长)当年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含10亿元)的按照基数的20%给予专项资金扶持、超50亿元(含50亿元)的按照基数的35%给予专项资金扶持、超100亿元(含100亿元)的按照基数的50%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单个企业管理团队获得的专项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诚信绿卡骨干企业加快发展。诚信绿卡骨干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16%(含16%)以上的,以当年入库主体税种(截至12月31日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下同)地方留成比上年的新增部分作为基数,对于A级诚信绿卡骨干企业,按照基数的30%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对于B级诚信绿卡骨干企业,按照基数的20%给予专项资金扶持。扶持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或增资扩产。
(四)鼓励并购重组。诚信绿卡骨干企业成功实施并购重组,将被兼并企业注册地设在江门市,且重组完成后2年内被兼并企业入库主体税种地方留成比上年实现首次增长的,以被兼并企业当年入库主体税种地方留成比上年的新增部分为基数,一次性给予A级诚信绿卡骨干企业等额专项资金扶持、B级诚信绿卡骨干企业基数70%专项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鼓励科技创新。鼓励诚信绿卡骨干企业开展技术并购或设立境外研发机构,对收购国外研发机构或拥有核心技术和重大发明专利的研发类企业,一次性给予A级诚信绿卡骨干企业并购发生额5%、B级诚信绿卡骨干企业并购发生额3%的专项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实施土地、用电优先保障。在高效集约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各市、区应统筹诚信绿卡骨干企业增资扩产、新建项目的用地需求,报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安排用地指标。市重点优先保障A级诚信绿卡骨干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用电,各市、区重点保障B级诚信绿卡骨干企业用电需求,尽量减少错峰用电的限制。
(七)支持企业上市。诚信绿卡骨干企业通过买壳、借壳、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资本市场成功实现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地迁入江门市区,按照我市推动市区企业改制上市政策给予奖励。
五、建立主动服务机制
(一)成立诚信绿卡企业服务工作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外经贸局组成诚信绿卡企业服务工作组,每季度定期联系收集企业情况,协调解决企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重大事项提请市实施诚信绿卡计划推动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协调工作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工作组)研究解决。同时,为符合条件的诚信绿卡骨干企业办理和兑现有关优惠政策。
(二)设立“诚信绿卡企业绿色通道”。各职能部门必须主动为诚信绿卡企业提供以下优惠待遇:
1.发展改革部门。主动为诚信绿卡企业项目立项提供业务指导,优先办理投资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等各项业务。
2.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支持诚信绿卡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信息技术扩大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物流分销等领域的应用,优先推荐认定省、市企业技术改造、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信息化示范项目并给予扶持。并将诚信绿卡企业重点新产品优先列入《江门市中小企业产品目录名单》。
3.科技部门。主动为科技型的诚信绿卡企业提供科技业务指导和信息服务,优先受理、推荐此类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受理、推荐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及资金扶持,优先扶持组建国家或省级工程中心等。
4.财政部门。鼓励企业创建诚信企业,并将诚信绿卡企业纳入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考评机制信用指数记录及评审应用,在同等条件下鼓励采购人采购《江门市中小企业产品目录名单》的产品。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动为诚信绿卡企业提供就业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各类人力资源招聘需求问题,享受各类人才招聘摊位、人才集市展位优先选择权,享受人事档案托管、干部调动、毕业生报到批量办理服务,优先发布招聘信息,组织赴外招聘、人才猎头活动,帮助企业举办各类技能提升培训活动,主动为企业做好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和技能评定服务工作。主动指导企业申请享受各种就业、培训、社保等扶持政策。
6.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门。鼓励诚信绿卡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诚信绿卡企业参加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核准机构组织的境内外展览会(博览会)和市场扩展活动。主动为诚信绿卡企业提供政策宣讲服务,优先为诚信绿卡企业落实扶持政策。
7.金融工作部门。鼓励各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将诚信绿卡企业的评级结果作为授信决策及管理的参考依据,给予诚信绿卡企业担保费率或利率优惠。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侨务、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等部门及社会团体。对符合条件的诚信绿卡企业负责人或先进人物,可推荐为各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五一青年奖章、三八红旗手、荣誉市民等候选人。
9.江门海关。对诚信绿卡企业实施较低查验率,安排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预约通关;将江门市诚信绿卡企业作为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企业;对符合条件的诚信绿卡企业实施“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对应当查验又不便在通关现场实施查验的进出境货物,海关派员到企业结合生产或装卸环节实施查验;指派专人负责为诚信绿卡企业提供量体裁衣式政策宣讲、业务指引等服务,协调其办理海关事务的疑难问题。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专项检查、接获举报投诉或发现其他线索外,免于日常检查;优先办理证照登记、年检等工商业务;对因上市或融资需工商部门出具信用证明的,开通“绿色通道”,加快为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放宽企业集团的设立条件,对在江门设立综合性地区总部企业的,放宽登记条件,允许在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以及“华南”、“南方”等字样;对申报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实行“一对一”帮扶,安排专人进行全程跟踪指导。
11.税务部门。除接到举报或企业发生违反税法的行为外,否则两年内不对诚信绿卡企业进行例行检查;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放宽发票的供售限额,并简化供售手续;为诚信绿卡企业发放“办税优先卡”,企业凭卡到指定窗口办理认证、抄税、申报等涉税事项,也可直接与值班人员联系,办理涉税事项;指定联络员定期走访诚信绿卡企业,听取企业涉税诉求,帮助企业解决涉税问题。
1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江门市诚信绿卡企业在没有接到举报投诉或没有发现有其他的违法行为,免于日常执法检查。指导江门市诚信绿卡企业加强质量基础工作,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夯实标准化基础,提供计量技术服务和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等服务。安排专人协调解决江门市诚信绿卡企业在申报政府质量奖和省名牌产品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安排专人跟进、优先办理企业标准备案;优先为诚信绿卡企业提供产品检验检测服务和协助企业开展新产品设计、研发;主动为诚信绿卡企业提供计量检测上门服务和上门开办特种设备岗位人员培训服务。
13.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设备进口方面,简化设备进口监管流程;提供技术支持,确保进口设备及时投产。产品出口及原材料进口方面,缩短检验检疫时限;提供政策、技术信息等培训服务;指导帮扶企业申请质检总局绿色通道待遇;指导企业申办优惠原产地证,享受国外关税优惠待遇;培育诚信绿卡企业取得出口产品免验资格、扩大免验范围。对江门地区企业生产和经营的LED照明产品及配件的检测收费实施七折优惠。
14.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诚信绿卡企业的检查和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执法依据、职权、程序和责任等规定进行。凡涉企检查,应经部门分管领导同意或作知会;对涉企数量多的检查,以及重大检查和处罚,须经部门主要领导批准。
15.银信机构。鼓励各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将诚信绿卡企业的评级结果作为授信决策及管理的参考依据,给予担保费率或利率优惠。定期组织银企对接交流会,了解诚信绿卡企业贷款需求。
六、落实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工业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有关部门和各市、区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市协调工作组,协调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实施诚信绿卡计划,协调、跟踪、检查本政策及其配套政策的落实。各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合力推进相关工作。
(二)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结合各部门现有信息资源搜集加工处理的技术条件,采取灵活多样的交换方式,包括网络交换、电子文档以及手工纸质、文本交换等,尽快构建快捷、准确、安全的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工作,并做好系统的软件管理和日常维护。
(三)积极运用评级结果。逐步建立在政府经济管理工作中使用和参考企业信用评级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据企业的诚信级别给予相应优惠扶持政策。
(四)制定企业信用评级认定工作方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制定企业信用评级认定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每年3月份开始组织实施企业信用评级认定工作,确定企业信用等级,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 “江门市诚信绿卡骨干企业” 、“江门市诚信绿卡企业”称号及标志。
(五)强化政策有效执行。市相关部门要制定和落实扶持诚信绿卡企业的相应配套政策和绿卡服务措施,指定专人实施跟踪服务,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牵头部门应主动协调或及时提交市协调工作组讨论。各部门贯彻落实诚信绿卡计划,为企业提供主动服务情况列入当年机关作风考核。本意见涉及的扶持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承担,属蓬江区、高新区及江海区、新会区的企业,按现行市本级与区财政管理体制共同分担。同时,本意见若与市或各市、区出台的其他奖励政策重叠的,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企业选择一项奖励政策。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