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办〔2011〕82号
江海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关于鼓励江门高新区企业改制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江门高新区管委会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鼓励江门高新区企业改制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利用国家有关支持国家级高新区企业进入非上市股份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下称“新三板”)的机遇,进一步构建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促进江门国家级高新区企业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提升金融与科技相结合的质量,促使国家级高新区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鼓励江门高新区企业改制进入“新三板”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江门高新区管辖范围内注册登记,且拟在江门高新区“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企业。江门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区内企业改制及进入“新三板”后给予奖励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包括受理企业申请,会同江海区政府、市金融局、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拨付奖励资金等。
一、奖励措施
(一)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可申请专项奖励:
1.已完成股份制改造。
2.申报备案材料并获受理。
3.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上市。
(二)为鼓励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凡列入江门高新区挂牌后备企业名单,完成改制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三)为鼓励改制企业进入“新三板”挂牌,对完成股份制改造,主办券商内核,中国证券管理部门正式受理挂牌备案材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四)江门高新区区域外股份制公司迁入区内落户并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视为完成股份制改造,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五)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成功在江门高新区“新三板”挂牌的,额外给予20万元奖励。
(六)市各级部门要为企业的改制上市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对于成功进入“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我市将在用地指标、人才引进、项目审批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七)在“新三板”挂牌后,企业成功转板到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统一按市有关扶持企业上市政策执行。
(八)市财政局、江海区政府和江门高新区分别设立专项资金专户用于扶持推动江门高新区企业改制进入“新三板”。其中市本级、江海区政府应承担的部分按市、区共享税收基本分成比例安排;江门高新区应承担部分,在市给予其的税收留成款中解决。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股改奖励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拟进入“新三板”挂牌,并列入江门高新区挂牌后备企业名单;
2.在江门高新区内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
3.与具备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改制服务协议;
4.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及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登记。
(二)除上述条件外,申请完成申报受理奖励的企业应已完成向中国证券管理部门申报材料并获受理。申请“新三板”成功挂牌奖励的企业应已完成“新三板”挂牌上市。
三、审核程序
(一)企业书面申报。企业从江门高新区管委会领取申请表格,按要求进行申报,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文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需提供市科技局的审核意见。进行改制、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应当在有关工作完成半年内提出扶持和奖励申请,逾期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补贴。
(二)奖励资金审批。江门高新区管委会会同江海区政府、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呈报市政府审批(如属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并申请成功挂牌奖励的,企业需提供市科技局意见);市政府批复同意后,江门高新区归集市本级、江海区、江门高新区的资金,统一划付给企业。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扶持和奖励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江门高新区内企业进入“新三板”申报奖励联审表(见附件);
2.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改制协议(复印件);
(二)申请进入“新三板”挂牌奖励的企业还需要提供:
1.企业与主办券商签订的辅导协议,以及与其他中介机构签订的相应服务协议(复印件);
2.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同意企业进入“新三板”的决议,并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及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签字;
3.中国证券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新三板”的备案确认函;
4.企业在“新三板”正式挂牌的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提交材料的同时并提供原件供查验。
五、监督管理
申请改制、“新三板”挂牌奖励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江门高新区管委会依法追回被骗取的奖励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中介机构协助申报公司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江门高新区管委会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3年,由江门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