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采购〔2015〕6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相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进一步促进我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
江门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10日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进一步促进我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落实好《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重点推荐本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名优产品和服务进入采购目录,借鉴节能产品等政策功能的做法,定期公布“科技型小微企业产品目录”,在同等条件下鼓励采购人采购“科技型小微企业产品目录”的产品。
二、扩大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范围,将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产品纳入政府集中采购或者协议供货的范围,扩大科技型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模。
三、对一些可以分拆的大宗政府采购项目以同类品目为基础适当分拆,分离出适当数量面向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包组,或将一个单一的项目拆分为多个小项目,增加科技型小微企业参与大型项目投标的机会。
四、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中预留份额,要求采购单位在每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统筹确定面向科技型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部门行政管理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全年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小微企业预留比例不低于60%,提升科技型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竞争能力。
五、提高科技型小微企业产品与服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机会,凡属于科技型小微企业产品或服务参与投标的项目,评审过程中可作为评分要素之一,给予适当扶持。
六、在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中,对科技型小微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科技型小微企业产品或服务实行优先采购。
七、在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方式,科技型小微企业产品或服务在中标后可用中标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作为抵押凭据直接向银行贷款,以政府采购为平台帮助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解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投标、履约保证金等资金占压和贷款融资难的问题。
八、加强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宣传,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加强科技型小微企业在采购文件、操作流程以及投标实务等方面的业务辅导,培育我市科技型小微企业政府采购供应商队伍。
九、本《措施》自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
江门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