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经信中小〔2015〕3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相关单位:
《江门经济和信息化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扶持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系。
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10日
江门经济和信息化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扶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江门市小微企业集聚化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重点扶持一批创业氛围好、创新能力强、带动能力强、示范效应强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加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下称示范基地,包括核心基地和重点基地)是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认定。
第三条 经认定的示范基地,才具备竞争性奖补扶持资格。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的认定及竞争性奖补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五条 核心基地和重点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各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认定的示范基地进行指导。
第六条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联合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负责示范基地竞争性奖补、考核等工作综合统筹。
第七条 核心基地的申报条件:
(一)提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图、权属证明或相关材料,规划布局要合理,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要齐全。
(二)占地面积200亩以上,已建成的厂房及生活、办公用房在15万平方米以上。
(三)入驻小微企业100家以上,其中拥有专利数不少于20个。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小微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80%以上。
(四)运营主体(下简称“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创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五)具有丰富的创业创新服务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六)可为小微企业提供孵化技术及服务。建立与大企业、高等院校或研究院技术交流服务机制。
(七)核心基地所在政府须按照市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不低于1:1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并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承诺拉动社会资本30倍以上,共同推动核心基地建设。
第八条 重点基地的申报条件:
(一)提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图、权属证明或相关材料,规划布局要合理,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要齐全。
(二)占地面积30亩以上,已建成可供出租的标准厂房或其它生产用房10000平方米以上。
(三)入驻小微企业10家以上,其中拥有专利数不少于5个,从业人员100人以上,小微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80%以上。
(四)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创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五)具有丰富的创业创新服务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4人。
(六)可为小微企业提供孵化技术及服务,并可实现产业化。建立与大企业、高等院校或研究院技术交流服务机制。
(七)重点基地所在政府须按照市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不低于1:1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并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承诺拉动社会资本20倍以上,共同推动重点基地建设。
第九条 参加申报核心基地、重点基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含参与竞争性奖补所需的资料):
(一)《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三)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 基地的总体规划图、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七)主要管理人员和创业服务人员名单;
(八)进驻企业名单数量、从业人员数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固定资产投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所属地方人民政府本级财政配套投入的相关证明或承诺函等材料。
(十一)四大指标(营业收入年增长数、新增就业人数年增长数、技术合同成效额年增长数、拥有授权专利年增长数)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各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七至九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主体向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推荐。
第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确认为示范基地。
第十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联合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组建评审小组,通过组织评审、公开竞争方式对经认定的示范基地进行竞争性奖补。
第十四条 组织评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由评审小组按照评审指标体系逐项对参评的示范基地进行客观、独立评价。各成员评分后并汇总,在所有评审人员对基地的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算术平均得出该基地综合评审得分。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各类基地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名并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市政府审定后,市经信局对拟扶持的示范基地进行公示,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执行奖补扶持。
第十六条 对核心基地、重点基地评审得分排名前若干名(具体数量视实际情况而定)进行奖补扶持。
三年共遴选并奖补核心基地3-5个,重点基地20-25个。
第十七条 奖补资金分次下达:竞争性确认后先下达第一批资金;年度考核合格的,再下达第二批资金。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下达剩余资金,并追究所属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及建设运营主体单位责任。
第十八条 奖补额度。
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奖补:
(一)核心基地按评审得分高低进行奖补,第一名奖补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第二名奖补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第三名奖补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遴选确认后先下达70%,剩余部分经年终考核合格后下达。(具体奖补名额视当年遴选情况确定)
(二)重点基地按评审得分高低进行奖补,第一名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第二名奖补最高不超过950万元,第三名奖补最高不超过900万元,以此类推,每往后一名奖补减少50万元。其中遴选确认后下达70%,剩余部分经年终考核合格后下达。(具体奖补名额视当年遴选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获得资金扶持的基地实施主体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扶持资金后,按照有关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对专项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第二十条 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进行使用,不得挪用和占用,或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 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创业创新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创新成功率,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基地运营主体应每季度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报送一次工作进度情况,并于次年2月前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二条 建立协调制度。各市区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辖区内相应示范基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协调指导基地加快运作。
第二十三条 各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属地的示范基地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四大指标),并将考核结果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对考核结果进行随机抽查,对抽查发现不符的责令整改,对存在瞒报、虚报、捏造考核情况的基地予以撤销,不予下达剩余扶持资金,并追究相关市区政府及部门和基地建设主体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5年10月1日试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