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办〔2017〕4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4日
江门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
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进一步夯实我市实体经济发展基础,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全面落实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认真总结我市“民营经济十二条”、“招商引资十二条”等政策的有效做法,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全面推进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工作,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提升产业竞争力,促进实体经济提质增效。
1. 在国家、省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出台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税额标准下调至2-10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为非工业用地税额标准的 50%左右,土地等级为五级,只划分为工业用地和非工业用地。落实执行全省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的政策。(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
2. 从2017年10月1日起,严格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统一降低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统一将契税纳税期限调整到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前。(市地税局负责)
3.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4. 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地入库。制定工作指引,明确办理流程和资料报送,方便纳税人享受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政策。(市国税局负责)
5.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负责)
6. 划设工业用地控制线,指导各市(区)需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工业用地需求等情况,在制定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充分保障工业用地供给。“三旧”改造土地及省追加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需求。鼓励符合条件的实体经济企业工业用地按照“工改工”改造政策升级改造用于先进制造业。(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三旧办、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7. 属于我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8. 实行弹性年期出让,缩减工业用地出让期限。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原则上不超过20 年。对于国家、省、市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优先发展项目等,由各市(区)政府认定,以认定后的出让年期出让,最高不超过50 年。对届满不足50年的且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9. 鼓励以租赁或先租后让方式使用土地,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符合经市(区)政府批准的该项目土地出让方案确定的各项要求,包括亩产税收、投资强度、环保要求、出让底价等,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市国土资源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10. 市政府根据各市(区)需求,结合年度用地指标使用情况,每年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专项用于制造业。(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11. 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省级统筹,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2019年前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比例14%;按照省的部署合理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
12. 失业保险优惠费率实施至2020年底止,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低至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由1.5%降低至0.8%,个人费率由0.5%降低至0.2%。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在现行失业保险用人单位优惠费率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分别按0.48%、0.64%和0.8%三个档次费率征收失业保险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
13. 职工医疗保险2017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6.5%下调至6.0%,2018年下调至5.8%,2019年下调至5.5%,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
14. 职工生育保险费率实施优惠政策,职工生育保险由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费降低至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
15. 全面建立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我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由原来的三类行业调整细化为八类行业进行缴费,并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实施降费;2017年度社保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仍按照2010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291元的60%(即1375元)执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
16. 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大工业电度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2.33分;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每千瓦时1.4分;从2017年7月1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每千瓦时降低0.18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每千瓦时降低0.21分。落实电价改革措施,从2017年10月1日起,对电网企业向用户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和临时接电费用标准在现有基础上降低30%。落实蓄冷电价政策,从2017年10月1日起,对使用蓄冷技术的中央空调系统的电量实行蓄冷电价,采用峰平谷电价的方式,大幅度降低蓄冷用户谷期电价。(市发展改革局、江门供电局负责)
17. 进一步扩大电力交易市场规模,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区(集聚区)企业,年用电量2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工、商业企业,省政府认定的省重点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内的工业企业,属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两类行业之一的工业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范条件等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均可申请进入电力交易市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江门供电局负责)
18. 2017年7月1日起,我市范围内江罗高速、开阳高速、新台高速、西部沿海高速、江肇高速、广中江高速对使用粤通卡支付通行费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试行通行费八五折优惠。(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19. 2017年9月11日起,我市取消“收费公路立项初审”的行政许可事项。2018年1月1日起,我市所有普通公路停止收费,撤销普通公路次票收费站。(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负责)
20. 鼓励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在贯彻执行省扶持企业上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继续执行我市现有扶持企业上市的奖励政策措施,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同步享受我市相关政策扶持,大力支持我市企业通过上市实现直接融资。继续实施《支持上市企业、上市后备企业、股权挂牌企业和信用良好级企业开展研发融资的奖补办法》,2018—2020 年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通过设立支持企业研发融资补偿专项资金,以奖补形式支持企业通过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或通过资本市场等方式融资,用于企业研发支出。(市金融局、市财政局负责)
21. 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政银保”融资项目,取消管理费,并由市财政统筹资金对2017年12月31日前正常还款付息的项目,给予管理费和保费补贴。探索实施江门市小微企业集合债,拓展新型企业融资模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22. 鼓励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加大金融支持小微双创工作力度,带动全市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稳步增长,继续执行《关于修订〈江门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鼓励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市金融局、市财政局负责)
23. 实施《江门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清单》(第一、二批)和《江门市决定取消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着力精简和规范我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局负责)
24.加快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建设我市网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规范实体服务大厅中介服务管理,建立中介服务“信用评价、择优选取”的规则,破除涉审中介服务垄断,实现中介服务规范管理和同步提速相结合,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有效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网信统筹局、市民政局负责)
25. 落实省压减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的部署,完成权责清单、审批清单、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以及标准化审批等相关修订工作。推进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探索投资项目“先承诺后审、边建边批”管理新模式,首批选择节能审查等13项条件较成熟审批事项的全部或部分领域,企业投资项目在“1+6”园区试点投资项目承诺制,政府投资项目在全市范围内试行。(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26. 利用股权出质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通过江门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对全市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注册商标、工商信用等基本工商登记信息与监管信息进行公示,供银行等机构随时自行查阅相关企业详细信息,有效方便贷款审查审批;支持企业利用股权出质,开辟股权出质登记“直通车”,采取预约服务、延时服务、急事速办、特事特办等举措,对于符合股权出质登记条件的,做到当场受理、当场审查、当场办结。(市工商局负责)
27. 依托大数据管理平台,建立数据库,实现各部门涉企工业数据的归集和共享,并向社会、企业开放相关数据。推进全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企业信用信息双公示、多证合一等涉企数据开放工作。建设江门市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系统,规范管理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补贴券申领和兑现等工作,提高申领效率及服务质量。(市网信统筹局负责)
28. 推进《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工业类用地升级改造开发项目的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江府〔2015〕12 号)实施,指导各市(区)根据实际,明确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分割的细化办法,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高标准厂房,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市三旧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负责)
29.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要求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由单层厂房改造为多层标准厂房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实现零地价增资扩产。(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负责)
30. 积极对接省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扶持政策,大力支持高端智能装备、节能环保装备等产业的发展。采取股权投资、贴息和事后奖补等方式支持装备制造业的新引进、新建或扩建;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台(套)装备的研发与使用;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领域核心关键技术攻关;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符合聚焦攻坚方向的标志性重大项目落地、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兼并重组、颠覆性创新成果转化等,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31.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初次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对重新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财政每年安排约600万元研究开发补助资金,激励我市企业开展研发投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32. 加强企业创新载体建设。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对孵化器新增孵化面积和运营成效良好的孵化器进行补助,对新建孵化器面积财政最高补助100万元,对改建、扩建的孵化器面积财政最高补助50万。支持我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发展,对众创空间按建设情况给予奖补扶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33. 加强企业重大科技平台建设,对通过省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通过国家科技部认定的财政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经费资助。实施江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建设资助试行办法,对通过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经费资助,进一步提升我市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出台支持江门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试行办法,对通过市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经费资助,推动江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34. 组织企业开展两化融合对标和贯标工作,推动企业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最高可获得奖励资金50万元。根据我市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水平,优先推荐大数据应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项目申报各级专项资金扶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网信统筹局负责)
35. 全面实施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政策。修订《江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将政策覆盖面从规上工业企业扩大到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从完工下一年起到 2020年,按企业技术改造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 60%、地市级分成部分的 50%、县级分成部分的 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36.全面实施市级机器人项目政策。制定《“机器人应用”专项资金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延长政策期限至2020年,项目申报门槛降低到100万元。对通过评审的项目,按核定机器人设备发票额1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50万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进一步健全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的职责,统筹和指导各单位贯彻落实“省实体经济十条”政策,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并适时审议修订相关政策条款。
各市(区)政府及市相关部门要本着公开、透明、务实、高效的理念和精简、规范、便民的原则,突出便利和效能,对涉及企业的每项业务申报办理手续进行认真细致的梳理、改进和优化,缩短办事时限,保障企业可以方便、快捷的享受政策红利,实现应享尽享。
各职能部门要会同各市(区)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贯彻工作,将“省实体经济十条”、省部门和我市的实施细则等政策覆盖到大中小企业、企业中高层以上管理人员、基层政府部门工作人员。
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工作纳入市政府督办范畴,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各牵头单位要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各市(区)要根据本方案精神,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加大支持力度,切实保障我市政策措施与“省实体经济十条”政策落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