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广泛调动招商引资积极性,全面提高招商引资水平,加快市区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除招商引资职能部门人员外,凡为江门市高新区、蓬江区、江海区从五邑地区以外引进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工业项目)和本市鼓励发展的第三产业类投资项目者(下称“引资者”,包括社会团体组织和各界人士),均为本暂行办法的奖励对象。
第二条 奖项与标准
一、引资贡献奖。凡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为对成功引进投资新项目发挥重要作用的引资者,在引进项目正式投产后,按投产时实际到位资金总额(指地价款、基建投入和设备购置费)的6‰给予奖励。
二、引资信息奖。对首位提供投资项目信息而该项目又成功引进的,按上述标准的10%计算奖励。
三、其他项目奖。对引进其他特殊行业的,按不低于上述标准实行个案处理。
第三条 奖金来源
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每年由市本级(含市高新区)和蓬江、江海两区财政共同筹集,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在蓬江、江海两区财政局设立专户,兑付奖金,年终由市与蓬江区、江海区按共享收入基本分享比例分担并结算。
三、市财政局、市招商局和两区共同负责对专户的监督。每年终由市招商局将奖励情况向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作出专题书面报告。
第四条 奖金申请、审核
一、每年6月和12月分别为招商引资奖励申请集中受理时间。
二、经市高新区、蓬江区、江海区初审(初审包括审查和确定引资者及投资总额),报市招商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由市招商局引资领导小组审定,即行兑付奖金。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新会区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过去颁发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