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全国首创专题为促进华侨华人文化交流合作立法,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做好做优新时代“侨”文章
江门日报讯 (记者/毕松杰 陈敏锐) 1月1日起,《江门市华侨华人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全国首部专题为促进华侨华人文化交流合作立法的地方性法规,为江门加快建设国家级华侨华人文化交流合作重要平台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江门是海外华侨华人观察广东乃至中国的重要窗口,历来注重发挥华侨华人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沟通中外思想的独特优势,经长期实践探索,形成了独具江门特色的华侨华人文化交流范式。
江门作为中国著名侨乡,出台《条例》,是贯彻落实国家推动文化交流合作工作部署要求,推进文化强国建设的需要;是积极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推动华侨华人文化交流合作重要平台建设的需要;是深入推进“侨都赋能”工程和“港澳融合”工程,赋能江门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条例》聚焦解决实际问题,促进文化交流合作,是做好新时代‘侨’文章的施工图。”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易中强表示,《条例》的实施,将对江门积极对接粤港澳大湾区、深入推进华侨华人文化交流合作重要平台建设起到纲领性作用,进一步凝聚侨心侨力同圆共享中国梦。
《条例》于2019年启动调研,2020年立项起草,2021年12月提请初次审议,先后经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于2023年9月表决通过,11月由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跨度近五年,是江门立法历时最长、审议时间跨度最大、论证最严的法规。
“《条例》充分展现江门加强与华侨华人文化交流合作的工作特色和制度成果。”江门籍侨胞、美国安达控股国际集团董事长陈卫平表示,在《条例》指引下,更有信心与侨乡一道讲好江门故事、广东故事、中国故事。
在暨南大学华侨华人研究院副院长代帆看来,江门全国首创专题为促进华侨华人文化交流合作立法,充分体现了对侨务工作的重视。《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调动海内外侨资源更好地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助力华侨华人在新时代深度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条例》分五章共二十五条,包括总则、文化资源保护与利用、文化交流合作平台建设、服务保障及附则等,明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港澳同胞在江门开展文化交流合作活动及其促进保障工作可参照《条例》执行。